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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离休人员医疗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07〕43号 |
|---|---|
| 颁布日期:2007-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离休人员医疗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钦政办〔200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离休人员医疗管理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钦州市离休人员医疗管理补充规定
自执行《钦州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钦政发〔2002〕42号)、《钦州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补充规定》(钦政办〔2005〕104号)以来,我市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切实得到了保障,但随着离休人员进入“双高时期”,发病率越来越高,钦政发〔2002〕42号、钦政办〔2005〕104号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离休人员看病就医的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离休人员门诊就医原则上一天只能就诊一次(急诊除外),门诊处方诊次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处方诊次费用控制在60元以下。确因病情需要超过控制限额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医保所审批。
二、离休人员住院进入监护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每天每床60元。属异地安置人员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当地离休人员同等待遇标准执行。
三、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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