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三府办〔2007〕131号
颁布日期:2007-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府办〔2007〕1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三亚市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5〕76号)精神,做好我市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依据《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我市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切合我市实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我市城镇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救助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属地管理;

(三)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

三、救助对象

(一)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实际负担超过3000元以上的低保对象;

(三)患重大疾病、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月人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殊困难对象。

(四)下列情形不属于城镇医疗救助范围

违法违纪、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救助标准

(一)城镇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城镇低保对象(含低保残疾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及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按《三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二)城镇“三无”对象,按当年发生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部份的10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按当年发生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部份的6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实际负担超过3000元以上的低保对象,超过部份按6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五)患重大疾病、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月人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殊困难对象,按当年发生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部份的5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六)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经市“城镇医疗救助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五、资金筹集

(一)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福利彩票基金按一定比例安排补充。

(四)组织发动社会捐助。

六、救助条件与办法

(一)城镇医疗救助对象凭民政和卫生部门每年核发的《医疗救助卡》,在限定金额内(年人均100元),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医疗或购药。所需资金从城镇医疗救助资金或其他相对应的资金中列支。

(二)城镇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镇医疗救助证及本人身份证,先行安排治疗并及时通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程序审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定点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救助通知书,明确救助金额。定点医疗机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办法规定的可报销金额和民政部门发出的医疗救助通知书确定的救助金额内,免收其住院押金。具体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以协议形式予以明确。

(三)城镇医疗救助对象应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其它医疗机构治疗,并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治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的医疗服务给予救助;超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治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内。

(四)城镇医疗救助对象未经批准到市外医疗机构或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不予救助。

七、救助结算与审批程序

(一)城镇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程序为:

1、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镇医疗救助证、本人身份证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城市医疗救助。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直接记帐予以补偿,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属城镇医疗救助的部分,由民政部门按月或按季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城镇医疗救助对象经批准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凭有关资料先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再凭经办机构出具的结算清单到市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

(二)患重大疾病、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月人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殊困难对象,其医疗救助申请与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应书面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出具收入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出院证明书、病历、住院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经社区居委会审核属实后,发给«三亚市城镇居民医疗救助申请登记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连同证明材料上报区管委会、镇政府。

2、区管委会、镇政府接到社区居委会的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对医疗救助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接到区管委会、镇政府的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后由区管委会、镇政府负责发放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资金管理

(一)城镇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用于补助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市民政局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财政局报告救助金支出情况并提交下季度救助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预拨下季度救助金,由市民政局支付救助对象。

(三)财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的实际需要,结合本市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九、组织领导

城镇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城镇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用面广,政策性强,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一)成立城镇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审计局、统计局等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城市医疗救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

(二)组织精干队伍,做到事事有人抓。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抽调一名政策能力强,有一定调查分析的人员,配合办公室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制度,实施启动等工作。

(三)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试点工作有效开展和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城镇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镇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负责确定城镇医疗救助指定医疗服务机构及有关医疗救助协调工作;财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的实际需要预算安排资金和工作经费,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基金并研究制订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医疗救助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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