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医疗废弃物产量核定标准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石政办发〔2008〕19号
颁布日期:2008-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8〕1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医疗废弃物产量核定标准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医疗废弃物产量核定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石家庄市卫生局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石家庄市物价局

关于医疗废弃物产量核定标准的通知

石城管〔2008〕2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环保局、物价局、环卫部门、医疗单位及相关部门: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广泛使用,医疗废弃物的产量不断增加,我市现行的医疗废弃物产量核定标准明显偏低,严重影响了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市政府《有毒有害垃圾处置管理规定》、按照重新核定医疗废弃物产生量的实施方案,组织专人对指定试点医院的医疗废弃物产量进行了定期计量,结合平时产量,参照外省、市医疗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考虑我市经济现状和交费单位的承受能力,经反复调研测算制定了我市医疗废弃物产量核定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三级医院:每床每日产生医疗废弃物0.5公斤。

二、二级医院:每床每日产生医疗废弃物0.4公斤。

三、一级医院及厂矿医院:每床每日产生医疗废弃物0.3公斤。

四、门诊部(含厂矿门诊部及民营门诊部):每日产生医疗废弃物2公斤。

五、个体诊所:每日产生医疗废弃物1公斤。

六、社区服务中心:每日产生医疗废弃物1.5公斤。

七、社区服务站:每日产生医疗废弃物0.8公斤。

八、医疗科研单位及相关部门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按实际量核算。

此标准自二○○八年三月一日起开始施行。同时,一九九三年市爱委会、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环卫局联合制定的《医疗废弃物产生数量核定办法及标准》废止。此标准施行三年。期间如省有新规定,按省规定执行,施行期满后,根据医疗废弃物处置的有关成本及相关因素变化再进行调整。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石家庄市卫生局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石家庄市物价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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