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
颁布日期:2014-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22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4年9月5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中国籍船舶配备外国籍船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二)外国籍船员持有合格的船员证书,且所持船员证书的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

(三)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已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录.rar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zcfgs/201410/P020141010304827354631.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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