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洋气象发展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气象局 国家海洋局文号:发改农经[2016]21号
颁布日期:2016-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印发《海洋气象发展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气象局、海洋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发展战略,加强海洋气象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科学深入分析、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完成了《海洋气象发展规划(2016~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确定了全国海洋气象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规划布局和主要任务,对气象、海洋等部门建立共建共享协作机制做了安排,是未来十年全国海洋气象发展的基本依据。现将《规划》印发你们,请按此做好相关工作,推动《规划》顺利实施。

要加强《规划》与气象、海洋事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有效衔接,细化完善海洋气象共建共享机制,按照统一标准、一站多能、共同选址、各自承建、独立管理、协作运维的模式建设气象、海洋观测站点,避免重复建设,实现部门间数据联通与信息共享,共用海洋综合保障设施,协作加强预报预警服务,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增强海洋气象预报预警能力,提升海洋气象服务水平。

附件:海洋气象发展规划(2016~2025年)

附件

海洋气象发展规划

2016-2025

年)

201

6

1

i

我国是海陆兼备的国家

海洋是我国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

我国地处典型季风气候区

海洋的能量、水分循环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的气候和环境变

化。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发展战略,确定了提高海洋资

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

洋权益等任务,对海洋气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共中

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

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

规划

海洋事业发展规划

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2009-202

0

年)》均提出要

坚持陆海统筹,

加强海洋气象服务。

根据《气象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

御条例》等相关规定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

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完成了《海洋气象发展规划(

2016

202

5

以下简称

规划

编写工作

规划

编制过程中

中国气象局

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

国家

发展改革委

会同

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赴沿海省份开展了实地调研

,多次征求了

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进行了评估,

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规划》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与相关专项规划进

行了衔接。

《规划》在分析海洋气象发展现状、面临形势、存在问

题的基础上,明确了海洋气象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总体布局和

ii

主要任务,

对海洋气象统筹布局、共建共享做了安排,是未来十年

全国海洋气象发展的基本依据。

《规划

范围为辽宁

河北

天津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等

11

个沿海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图们

江入海口,以及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等我国管辖海域,海洋气

象服务能力覆盖远海和远洋。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气象局

国家海洋局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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