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洋气象发展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洋气象发展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气象局 国家海洋局 | 文号:发改农经[2016]21号 |
|---|---|
| 颁布日期:2016-0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印发《海洋气象发展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气象局、海洋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发展战略,加强海洋气象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科学深入分析、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完成了《海洋气象发展规划(2016~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确定了全国海洋气象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规划布局和主要任务,对气象、海洋等部门建立共建共享协作机制做了安排,是未来十年全国海洋气象发展的基本依据。现将《规划》印发你们,请按此做好相关工作,推动《规划》顺利实施。
要加强《规划》与气象、海洋事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有效衔接,细化完善海洋气象共建共享机制,按照统一标准、一站多能、共同选址、各自承建、独立管理、协作运维的模式建设气象、海洋观测站点,避免重复建设,实现部门间数据联通与信息共享,共用海洋综合保障设施,协作加强预报预警服务,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增强海洋气象预报预警能力,提升海洋气象服务水平。
附件:海洋气象发展规划(2016~2025年)
附件
海洋气象发展规划
(
2016-2025
年)
201
6
年
1
月
i
前
言
我国是海陆兼备的国家
,
海洋是我国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
。
我国地处典型季风气候区
,
海洋的能量、水分循环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的气候和环境变
化。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发展战略,确定了提高海洋资
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
洋权益等任务,对海洋气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共中
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
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
规划
》
、
《
海洋事业发展规划
》
、
《
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
2009-202
0
年)》均提出要
坚持陆海统筹,
加强海洋气象服务。
根据《气象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
御条例》等相关规定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
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完成了《海洋气象发展规划(
2016
~
202
5
年
)
》
(
以下简称
《
规划
》
)
的
编写工作
。
在
《
规划
》
编制过程中
,
中国气象局
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
国家
发展改革委
会同
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赴沿海省份开展了实地调研
,多次征求了
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进行了评估,
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规划》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与相关专项规划进
行了衔接。
《规划》在分析海洋气象发展现状、面临形势、存在问
题的基础上,明确了海洋气象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总体布局和
ii
主要任务,
对海洋气象统筹布局、共建共享做了安排,是未来十年
全国海洋气象发展的基本依据。
《规划
》
范围为辽宁
、
河北
、
天津
、
山东
、
江苏
、
上海
、
浙江
、
福建
、
广东
、
广西
、
海南等
11
个沿海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
图们
江入海口,以及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等我国管辖海域,海洋气
象服务能力覆盖远海和远洋。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气象局
国家海洋局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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