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洋气象发展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气象局 国家海洋局文号:发改农经[2016]21号
颁布日期:2016-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印发《海洋气象发展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气象局、海洋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发展战略,加强海洋气象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科学深入分析、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完成了《海洋气象发展规划(2016~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确定了全国海洋气象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规划布局和主要任务,对气象、海洋等部门建立共建共享协作机制做了安排,是未来十年全国海洋气象发展的基本依据。现将《规划》印发你们,请按此做好相关工作,推动《规划》顺利实施。

要加强《规划》与气象、海洋事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有效衔接,细化完善海洋气象共建共享机制,按照统一标准、一站多能、共同选址、各自承建、独立管理、协作运维的模式建设气象、海洋观测站点,避免重复建设,实现部门间数据联通与信息共享,共用海洋综合保障设施,协作加强预报预警服务,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增强海洋气象预报预警能力,提升海洋气象服务水平。

附件:海洋气象发展规划(2016~2025年)

附件

海洋气象发展规划

(

2016-2025

年)

201

6

年

1

月

i

前

言

我国是海陆兼备的国家

,

海洋是我国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

。

我国地处典型季风气候区

,

海洋的能量、水分循环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的气候和环境变

化。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发展战略,确定了提高海洋资

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

洋权益等任务,对海洋气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共中

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

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

规划

》

、

《

海洋事业发展规划

》

、

《

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

2009-202

0

年)》均提出要

坚持陆海统筹,

加强海洋气象服务。

根据《气象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

御条例》等相关规定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

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完成了《海洋气象发展规划(

2016

~

202

5

年

)

》

(

以下简称

《

规划

》

)

的

编写工作

。

在

《

规划

》

编制过程中

,

中国气象局

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

国家

发展改革委

会同

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赴沿海省份开展了实地调研

,多次征求了

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进行了评估,

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规划》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与相关专项规划进

行了衔接。

《规划》在分析海洋气象发展现状、面临形势、存在问

题的基础上,明确了海洋气象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总体布局和

ii

主要任务,

对海洋气象统筹布局、共建共享做了安排,是未来十年

全国海洋气象发展的基本依据。

《规划

》

范围为辽宁

、

河北

、

天津

、

山东

、

江苏

、

上海

、

浙江

、

福建

、

广东

、

广西

、

海南等

11

个沿海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

图们

江入海口,以及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等我国管辖海域,海洋气

象服务能力覆盖远海和远洋。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气象局

国家海洋局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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