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厂乏燃料水池格架更换改进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文号:国核安发[2015]272号
颁布日期:2015-1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核安发[2015]272号

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厂乏燃料水池格架更换改进的通知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乏燃料水池格架更换改进申请的请示》(广核运〔2015〕33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大亚湾核电厂乏燃料水池格架更换改进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准的方案实施改进,确保大亚湾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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