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15年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报纸第二批)监测情况的函

颁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号:国中医药法监监督便函〔2015〕13号
颁布日期:2015-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发布2015年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报纸第二批)监测情况的函

国中医药法监监督便函〔201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计生委中医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处:

2015年6月,我司对部分机构在报纸上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情况进行了监测,共监测到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121条次,有11个省(区、市)部分机构发布了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其中,天津市相关机构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情况较为严重,共发布69条次,占本月监测到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总量的57.02%。

现将此次监测结果下发给你们,请对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有关查处情况请于2015年9月30日前报送我司。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监督处相莉张峘宇

联系电话:010—5995776259957678

传真:010—59957676

附件1.2015年部分机构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报纸第二批)信息监测一览表.doc文件类型:.doc8f8441b871d760c17e00d4c3659eef84.doc(53.50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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