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中医学术流派是中医学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独特学术思想或学术主张及独到临床诊疗技艺,有清晰的学术传承脉络和一定历史影响与公认度的学术派别。为贯彻实施《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强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拟在全国遴选一批疗效显著、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以下简称“流派工作室”),组织实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范围

(一)政府举办的中医、民族医机构。

(二)非政府举办的具有中医学术流派特色优势的中医、民族医机构。鼓励将具有流派特色优势的民间特色医药进行整合申报。

二、申报项目范围

(一)以独创的学术观点、特色诊疗技术、理法方药闻名的中医学术流派。

(二)中医内、外、妇、儿、针、推、骨伤、皮肤、五官等临床各科流派。

(三)民族医流派。

(四)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杂症疗效独特的民间医药流派。

三、申报及遴选条件

(一)流派条件。

1.该流派至目前的代表性传承人已传承三代以上并有明确传承脉络;

2.具有流派学术思想和学术观点;

3.具有独特的流派临床诊疗技术和显著的临床疗效;

4.流派临床诊疗技术仍广泛服务和应用于临床;

5.在申报所在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广泛影响和良好声誉;

6.拥有仍活跃在中医药临床一线、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流派学术传承和诊疗活动、能承担“流派工作室”建设任务的代表性传承人或主要传承人。

(二)代表性传承人条件。

1.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能技艺,以家传或师承等形式全面、系统掌握并传承、应用和推广本流派学术思想、诊疗技艺、特色用药达15年以上;

2.在本流派及行业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3.能积极开展流派学术传承与推广活动,愿意培养流派传承后继人才。

(三)主要传承人条件。

1.通过家传或师承学习本流派学术思想和临床技术达5年以上,被代表性传承人及本流派所公认;

2.较系统掌握本流派主要学术思想、诊疗技艺,并能熟练应用于临床;

3.具备中医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10年以上;

4.在政府举办的中医、民族医机构工作的,需受聘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在非政府举办的中医、民族医机构工作的,需受聘中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四)项目负责人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以及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从事项目组织管理,原则上应由代表性传承人或主要传承人担任;

2.现职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担任项目负责人。

(五)政府举办的申报单位条件。

1.与本流派具有密切渊源关系,拥有代表性传承人或主要传承人;

2.具备较好的流派传承工作基础,临床广泛应用流派特色技术;

3.有明确的“流派工作室”建设目标、实施方案、预期成果、经费预算;

4.有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选,并可组建一支10人以上年龄、职称、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合理,致力于中医药学术流派传承的团队;

5.可提供开展“流派工作室”建设所需的功能区域、技术平台、诊疗场所;确保在政策和人财物方面对项目建设给予保障、支持。

(六)非政府举办的申报单位条件。

1.与本流派具有密切渊源关系,拥有代表性传承人或主要传承人;

2.具备一定的流派传承基础,临床广泛应用流派特色技术;

3.有明确的“流派工作室”建设目标、实施方案、预期成果、经费预算;

4.有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选,并可组建一支5人以上致力于中医药学术流派传承的团队;

5.可提供开展“流派工作室”建设所需的诊疗场所;确保在人财物方面对项目建设给予保障、支持。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

1.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填写《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附件2),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

2.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要求对本省区申报的项目,组织3—5名专家进行审核并排序,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申报书》一式6份报送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教司师承继教处,电子版发至邮箱[email protected],并同时提交每个申报项目的省级专家评审表2份(附件3)。

(二)初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进入复审的申报单位名单。

(三)复审。

对进入复审的申报单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答辩和综合评审。

(四)立项。

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立项。

五、申报要求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申报工作,组织有关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进行认真审核,对申报材料中存在严重不实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组织本省区项目申报时,要兼顾中医、民族医、民间中医和各科流派的覆盖面。

(三)《申报书》电子版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http://www.satcm.gov.cn/)下载。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师承继教处

联系人:张欣霞

联系电话:010—5995764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书

3.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省级专家评审表

附件1.doc0d7174770e15e0e9025f667f533d8df8.doc(34.00KB)

附件2.doc932ff4e8621ccd13594ed94934d71810.doc(157.00KB)

附件3.doc4e7414814c22ae8a22c0e52a6b726a71.doc(51.00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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