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二级中医医院试评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文号: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2〕139号
颁布日期:2012-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二级中医医院试评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2〕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确保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我局拟选择部分二级中医医院进行试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评中医医院确定

每省(区、市)至少确定两所目前已评定为二级甲等或二级乙等的公立中医医院作为试评医院,二级中医院数量较多的省份可适当增加试评医院数量。本次试评不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专科医院。

二、试评时间安排

试评工作拟于2012年8月下旬—10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由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三、试评专家组成

(一)试评专家组成员全部由被评审中医医院所在地(市)辖区外的专家组成,其中来自二级中医医院的专家人数不低于专家总人数的30%,专家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

(二)试评专家组长应由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省级、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分管中医工作的局(处)长,或三级中医医院院领导担任。临床科室和重点专科等医疗部分的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应至少有两名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专家。其他部分的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管理、药事、护理至少有一名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专家。

(三)每家医院试评时间为2天,不得擅自缩短评审时间。

四、试评工作安排

(一)各省应按试评时间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试评工作。

(二)正式评审前一天,应召开所有评审专家参加的预备会,由专家组长对组内专家进行培训、答疑,并商定评审具体安排。

(三)各评审专家组应严格按照《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评稿)》及专家手册进行评审,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指标(《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评稿)》及专家手册将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评审专用邮箱)。

(四)评审结束后应完成评审工作报告,保留评审原始材料,并于评审工作结束一周后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将评审材料复印件报送我局医政司。

五、其他事项

(一)试评中医医院的评审结论将作为正式评审结论,原则上不再另行组织评审。

(二)试评工作应在省内各地市间循环进行,不得交叉进行互评。

(三)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于9月10日前,将拟试评中医医院名单及拟试评时间报送我局医政司。

(四)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关于确认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成员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2〕87号)要求,尽快组建省级专家库,并于2012年9月15日前将专家库名单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办公室。

(五)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办公室联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办公室

联系人:沈知彼莫用元

电话:010—5995779659957689

传真:010—5995768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联系人:邴媛媛

电话:010—59957687

附件:专家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doc1552e2af2a174498f4a9b6fb0390c468.doc(31.50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0日

附件:

专家组成及任务分工

专业组人数任务分工

管理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一章(发挥中医药优势的措施)、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七章(文化建设)和第八章(“治未病”服务);“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一章(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第二章(患者安全)、第六章(医院管理)

临床、重点专科4“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临床科室建设)、第四章(重点专科建设);“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二(医疗技术管理)”、“四(一)(手术治疗管理)、(二)(麻醉治疗管理)”和第三章的“五(病历(案)质量管理)”

药事2“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五章(中药药事管理)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四章(药事管理)

护理2“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第六章(中医护理)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五章(护理质量管理)

其他专业检验输血1“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三(一)(医疗检验质量管理)”和第三章的“四(四)(输血管理)”

影像1“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三(二)(医学影像质量管理)”

医院感染1“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四(三)(感染性疾病管理)、(五)(医院感染管理)”

合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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