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一医院限期整改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函[2012]738号
颁布日期:2012-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责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一医院限期整改的通知

环办函[2012]738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一医院:

2012年3月14日,我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院进行2012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发现你院辐射安全管理较为混乱,且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2011年6月例行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你院仍未按要求落实。你院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以及法规执行情况均存在多项内容不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我部于2012年5月11日和6月15日两次约谈你院相关负责人,核实了相关情况。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你院立即进行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你院应加强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辐射工作人员培训,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辐射防护负责人及伽玛刀操作人员中级培训;加强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维护维修,7月31日前设置放射科各场所电离辐射警示标识,修复胃肠造影机工作状态指示灯,修复伽玛刀急停开关、治疗室内固定式辐射剂量仪、个人剂量报警仪等;落实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监督检查报告(北核发〔2012〕41号)中提出的其他检查意见。

二、你院整改完成后,需向我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申请检查验收。如有违反,我部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你院进行处罚。

三、我部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协同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院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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