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退役工作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函[2011]1150号
颁布日期:2011-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退役工作管理的通知

环办函[2011]1150号

各辐照装置单位:

为了加强对γ辐照装置(以下简称“装置”)退役工作的管理,减少装置停用后对人员、环境造成的潜在危险,正在进行退役和拟退役的装置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的要求开展退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终止运行后的装置必须在完成放射源的转移、送贮工作后六个月内启动退役程序,并在场址无限制开放验收监测完成后向我部提交终态验收申请。

二、未依法完成退役工作的装置,其场址涉嫌放射性污染,不允许对公众开放,也不得随意进行建筑的拆除或将该场址用作其他用途。

三、因装置所在场址违规开放、施工或挪作他用所带来的全部后果,由原业主或场址拥有者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协同我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加强辖区内装置退役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装置单位依法完成退役各项程序。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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