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民政部文号:民办函〔2012〕95号
颁布日期:2012-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

民办函〔201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业务司局、有关事业单位,各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和2012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民政标准体系建设,现就开展2012年度民政范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隶属民政标准化工作职能范围,已有标准研究草稿、尚未纳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立项,或拟将已实施地方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申报2012年度民政标准立项。拟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发布或已立项民政标准重复或雷同(已发布、已立项标准信息可登陆民政科技标准化信息平台查询)。

二、申报材料

申报标准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三份:

1.标准草稿(或标准修订稿)及编写说明;

2.经有关业务司局签章的项目立项建议书;

3.拟将地方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另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说明;

4.拟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款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附法律依据或论证报告。

三、申报程序

2012年度民政标准立项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归口审核、集中评审方式遴选与确定。

1.请相关单位对照《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列出的标准制修订要目,兼顾需求与可能,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面向行业,面向基层,面向服务对象,广泛征求各方标准立项建议。

2.鼓励基层民政单位及社会力量参与民政标准起草与立项申报。重点支持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地区和单位,围绕民政管理与服务支架性标准提出项目申报建议。自筹资金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予以优先安排。

3.各业务司局为民政标准立项的业务指导机构,负责本业务领域标准立项可行性审查。申报单位要根据标准涉及领域,加强与对口业务司局沟通联系,于4月30日前将立项申报材料报送业务司局审查。

4.各业务司局于5月31日前将通过审查与凝练的立项申报材料送交人事司,由人事司统一组织标准立项评审答辩。对于业务司局工作急需且具备标准制定条件的项目,可适时单独组织审查。通过审查的国家标准立项申报项目,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审查的行业标准立项申报项目,由部下达立项批复,并原则上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标准制定与发布。

附件:民政标准立项建议书

民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联系人:马俊达刘亚静

电话:010-5812336158123352

传真:010-58123354

E-mail:[email protected]

民政科技标准化信息平台:kjbz.mca.gov.cn

点击查看附件

民政标准立项建议书

*项目名称1

(中文)*项目名称

(英文)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基础□管理□产品□方法

□安全□卫生□环保□其他

*制定或修订2□制定□修订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国际标准3请选择采标号

一致性程度标识□IDT□MOD□NEQ采标中文名称

采用快速程序□FTP快速程序代码请选择

*技术委员会(或)

技术归口部门4民政部

业务主管司局

*起草单位5

*拟完成时限6年月至年月

*目的、意义

*适用范围和

主要技术内容

强制性标准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项目建议单位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意见(若可自筹资金开展标准制修订,请予注明)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传真: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7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1]表格项目中带*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本表可根据填写需要予以适当调整;拟将地方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除填写本表并附标准草案外,另附有关具体情况说明。

[注2]修订标准必须填被修订标准号,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注3]如采用国际标准先选择组织名称,再填采标号及一致性程度标识,多个采标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注4]未建立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民政业务领域,由相应司局承担技术归口职责。

[注5]标准起草单位及人员构成应注意合理性,除管理部门外,宜有标准使用单位及标准化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排名第一的标准起草单位为标准起草牵头单位。

[注6]标准制修订从立项到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注7]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原则上由业务主管司局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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