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卫生部 | 文号:卫办妇社函〔2012〕5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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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办妇社函〔2012〕5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推进全国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全面禁烟,我部决定开展2012年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督导检查工作。根据2010-2011年督导检查工作实际,我们组织修订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表(2012版)》(附件1),作为今后督导检查工作评分标准。现将督导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评
(一)时间。2012年7月-11月。
(二)要求。各地要组织当地媒体或系统内部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自查自评工作,推动创建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请将自查自评结果于2012年12月5日前报部妇社司。
二、交叉督导评估
(一)时间。2012年7月-8月,具体时间分别由相关两地自行协商确定。
(二)要求。请参照《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交叉督导评估手册》(附件2),开展交叉督导评估工作。
1.督导评估形式。包括召开座谈会、查看档案资料、现场考察等。
2.人员组成。根据2011年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第二次暗访结果,按照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原则,进行交叉督导评估。建议督导评估组由4-5人组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管控烟工作的厅局领导带队,主管处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1-2名,省级控烟工作技术支持单位人员1-2名。
3.督导评估报告。各督导评估组应当于2012年9月15日前将督导评估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
4.费用。督导评估组交通费用自理,食宿及当地交通费用由接受督导的省(区、市)承担。
5.抽查。我部将适时对交叉督导情况进行抽查。
三、暗访评估
(一)时间。2012年8月-10月。
(二)要求。卫生部组织第三方调查公司对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进行暗访评估,暗访结果将予以通报。
四、评估标准
自查自评、交叉督导和暗访评估工作应当根据《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表(2012版)》进行,均以百分制计分。我部将根据各省(区、市)自查自评、交叉督导和暗访评估结果,按照自查自评10%、交叉督导10%、暗访评估80%的比例换算为百分制,确定各省(区、市)最终得分。
五、总结交流
根据督导检查工作结果,适时召开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总结会议,通报结果,交流经验,进一步巩固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成果。
卫生部妇社司联系人:夏晶、王聪晓
联系电话:010-68792873、6879232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王继江
联系电话:010-6318803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表(2012版).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fybjysqwss/s3590/201206/55260.htm
2.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交叉督导评估手册.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fybjysqwss/s3590/201206/55260.htm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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