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政司关于推荐使用《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函

颁布单位:卫生部文号:卫医政疗便函〔2010〕42号
颁布日期:2010-03-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推荐使用《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函

卫医政疗便函〔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按照我部2010年1月22日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关规定,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整理修订了该院的《医疗知情同意书》,着重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理念,重点强调医患沟通,对常见疾病诊疗(手术、操作)知情同意进行规范,使患方能对所患疾病有较全面的科学认识。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同意权,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整理修订的《医疗知情同意书》公布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医政管理栏目下,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考使用。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管理处张洪涛、付文豪

电话:010-68792840、68792205

传真:010-68792513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医疗知情同意书汇编.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yzs/cmsrsdocument/doc7496.doc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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