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新生儿死亡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卫生部 | 文号:卫医管函〔2009〕22号 |
|---|---|
| 颁布日期:2009-0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新生儿死亡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管函〔2009〕22号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医字〔2008〕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专家鉴定组应当根据胎儿离开母体时的具体临床表现综合判定其是否成活。经判定成活的,其后发生死亡,应当认定为新生儿死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专家鉴定组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令第32号)确定。
二、《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以下简称《批复》)中有关医疗事故分级的规定是根据1987年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医疗事故分级的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布后,《办法》已经废止,《批复》中有关医疗事故分级的规定也不再适用,但有关胎儿死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被鉴定主体的规定仍然适用。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