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县级综合医院“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候选单位的通知

颁布单位:卫生部文号:卫办医政函〔2012〕683号
颁布日期:2012-07-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县级综合医院“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候选单位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2〕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将院务公开工作不断引向深入,紧密围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在前期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决定启动县级综合医院“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推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为县及县级市综合医院,已评为“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的不再作为此次推荐对象。每省(区、市)可根据医疗资源布局情况,按照2011年底辖区内县及县级市数量5%的比例推荐,每个县或县级市最多推荐1所综合医院。

二、作为“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候选单位的县级综合医院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紧密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参与公立医院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2〕33号)各项要求。

(二)认真落实院务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具有健全的院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体系,院务公开内容全面具体,院务公开工作具有一定创新性,公开形式丰富多样。

(三)院务公开工作效果良好,有利于推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利于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有利于调动内部职工的积极性,社会、患者和职工满意度高。

(四)按照《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122号)中《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定期考核项目目录》进行考核,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医院。

三、要同时报送经验介绍材料及考核得分,经验介绍材料应当紧密围绕院务公开工作要求,突出做法、经验、特点和效果,每份材料以2000字左右为宜。

四、我部将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以及材料不翔实、效果不明显的,将取消“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候选单位资格。同时,对候选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在综合复核结果及材料审核结果的基础上,确定第三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并进行公示。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2年8月20日前将候选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报送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赵靖、高新强

电话:010-68792826、68792732

传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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