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文号:公告第6号
颁布日期:2009-04-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的决定

(2009年2月26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09年4月2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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