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决定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八十六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超声诊断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