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3年第157号
颁布日期:2013-0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3年1月30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确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进行修改,并将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等工作。

一、修改《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医疗风险金,是指医疗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支付医疗纠纷赔偿或购买医疗风险保险的资金。”

(二)删除第六条第四款。

(三)第八条修改为“本市及各县市(含夷陵区,下同)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根据人民调解的有关法律规定,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社会团体、组织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及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调解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保障。”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市建立医疗风险金制度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对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及其授权的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有关病历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医疗收费的明细项目,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向社会公开患者病情。”

(六)第十五条修改为“患者及其亲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和护理,并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患者及其亲属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七)删除第二十二条中的“参保”内容。

(八)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依当事人申请调解或主动调解医疗纠纷;”

(九)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医调委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第三十三条中的“医调委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最长不超过六十日的期限”修改为“医调委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

(十一)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当事人提供医疗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援助。”

(十二)第五章标题修改为“医疗风险金管理”。

(十三)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实行医疗风险金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医疗风险金。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实行医疗风险金制度。”

(十四)删除第三十七条。

(十五)第三十八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金从医疗机构经营收入中提取,按规定计入医疗支出项目管理,但不得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的负担。

医疗风险金可以由医疗机构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管理。”

(十六)第三十九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医疗风险金实行专项提取、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挪用。

医疗风险金的日常监管由市审计局、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负责。”

(十七)第四十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医调委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或生效判决,医疗风险金管理机构必须按照约定赔偿,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

对相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二、将下列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律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一)《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0〕105号);(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09号)。

三、本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