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第一批)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4年第73号
颁布日期:2014-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第一批)》已经2014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2014年6月18日

附件: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第一批)

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第一批)

序号类别适用范围

(对象)分级分类办法监管措施文件依据执行单位

1融资性担保行业融资性

担保机构依据《江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评估办法》对担保机构年度业绩开展绩效评估,评估采用百分制,评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评分在80-90分为良好,其余不分等级。1.对辖区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业务开展、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对发现的违规或风险情况依照管理办法采取处置措施。2.定期收集和审核辖区内担保机构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统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并审核担保机构资本金的运用情况。3.组织担保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并将结果由征信管理部门纳入征信系统。4.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担保机构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机构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5.根据监管需要,对担保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可以依规依法进行处置。6.开展年度绩效评估。《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评估办法》(赣中小企字〔2012〕96号)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办

2农资(包括农药、肥料、种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农资的企业分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和正常监管对象。(一)重点监管对象:1.农资生产企业;2.农资主要批发商;3.区域交界处和违法行为发生频率高区域或行业。(二)一般监管对象:1.农资二级批发商和较大农资经营店;2.违法行为发生较高频率区域或行业。(三)正常监管对象:1.乡(镇)、村小型农资店;2.违法行为发生较低频率区域或行业。1.强化生产企业监管,督促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2.切实加强农资产品经营环节监管,深入推进农资产品溯源管理,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3.扩大监督抽查范围,增加抽查频次,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产品、企业进行重点抽检;4.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5.监督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6.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门

3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1.检查驯养繁殖单位(个人)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持有和有效情况;法人代表名称是否与驯养繁殖许可证一致;驯养繁殖保护物种的种类、级别、数量是否与许可证相一致,有无超规定养殖;驯养繁殖技术、设备、卫生环境等是否满足要求等;2.重点检查餐馆饭店、农贸市场、水族馆、动物园等其他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较集中的场所,检查经营利用证和驯养繁殖证的持有情况;保护物种的种类、级别、数量及利用方式是否与许可证一致;保护物种的来源是否合法;3.监督特许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建立监管档案和工作台帐,逐步纳入规划化、制度化管理、日常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门

4畜禽养殖生产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分散养殖户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分散养殖户实行分类管理: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2.分散养殖户应当对畜禽进行圈养,实行自主管理,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1.制定对畜禽养殖环境、疫病、投入品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2.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3.监督畜禽养殖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4.监督畜禽养殖不得有添加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物质饲养畜禽等养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农业部门

5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畜禽屠宰、出售以及运输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检疫标志。

1.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在出售或者离开饲养地、产地之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2.外县(市)的动物在输入本地卸下饲养后,再转运到其他县(市)的,由货主及时向本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重新检疫,并对运载工具实施消毒;3.屠宰场(厂、点)的动物,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员到屠宰场(厂、点)依法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支持配合,提供开展检疫工作必要的条件;4.从省外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隔离观察,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从省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经验证查物,符合规定的,方可卸下屠宰、经营或者饲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农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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