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 文号:财社〔2013〕2563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卫生厅及直属公立医院: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省级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规范和加强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和化解省级医院债务风险,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30日
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省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省级医院”)的公益性,规范和加强省级医院债务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和化解省级医院债务风险,根据《预算法》、《医院财务制度》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皖政〔2013〕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医院,指由省卫生厅直属预算管理的公立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院债务,是指由省级医院举借的非流动负债,具体包括:
(一)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出具承诺书承担偿债责任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国债转贷资金或专项借款;
(三)国内金融机构贷款;
(四)融资租赁及其他非流动性负债。
第四条原则上省级医院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只能借入流动性负债;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审批。
省级医院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含融资租赁)借款。
第五条省级医院举借建设性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严禁医院未经批准举债进行建设。
第六条省级医院不得向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借债务。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医院债务的举借、审批、使用、偿还以及债务监管。
第二章举债条件
第八条省级医院举借债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省级医院上年度业务活动现金流入量≥举借债务总额;
(二)省级医院上年度业务活动现金流入流出净额≥举借债务的分年度本息偿还总额;
(三)省级医院上年度业务收支结余不得赤字;
(四)省级医院逾期债务率不得超过30%;
(五)省级医院融资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六)偿债资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渠道。
第九条省级医院举借债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省级医院举借债务申请报告(省卫生厅转报)。包括:举债数量及周期、债务资金使用范围、偿还资金来源、还款承诺函、举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出具医院的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限额等正式文件资料);可行性报告、环评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医院债务存量规模、债务均衡性等结构及近三年还款情况说明,有逾期未偿还的债务应单独说明等。
(二)省级医院举债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其中:基本建设项目报送省发改委审批计划,大型医疗设备购置项目报送卫生部或省卫生厅审批计划;
对于省级医院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进行设备购置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省级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支表、现金流量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章债务担保
第十条省级医院举借债务需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按照《担保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担保。
(一)严禁违规担保,除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转贷债务外,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国有资产等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还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二)需要担保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担保申请书;担保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担保人及债务人财务报表;是否存在医院之间互担保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债务审批
第十一条省级医院符合举债条件且需要举债的,应按规定向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院申请报告及其财务收支情况,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及其依据,并附医院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医疗设备或基本建设举借债务的批复,作为省级医院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依据。
第十四条省级医院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等合同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债务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省级医院借款申请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按照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省级医院债务项目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使用债务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并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省级医院对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六章债务偿还
第十八条省级医院对本单位所欠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督促省级医院按规定偿还债务。
第十九条省级部门安排的医院偿债资金,医院应计入“其他收入”会计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省级医院可以将下列资金作为债务偿还资金:
(一)省级医院事业基金和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二)出售省级医院国有资产或股权取得的收入;
(三)处置省级医院资产的收入;
(四)省级部门安排的医院偿债专项资金;
(五)其他非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省级医院要按规定及时做好还本付息资金准备工作,在拟申请举债的金融机构设立偿债资金专用账户。
省级医院应在还本付息日到达前的2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的本期本金和利息转入专用账户。偿债资金专用账户由举债医院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共同管理账户印鉴。
第二十二条建立债务偿还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底,举债医院应将举债的资金管理、还本付息、资金使用、次年还本付息计划等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七章债务监管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省级医院债务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省级医院债务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接受省级审计部门审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还应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省级医院举借、使用和偿还债务应列入医院院长绩效考核内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以及使用和管理政府债务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医院融资租赁适用本办法,其融资租赁费用纳入医院年度收支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78号)文件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