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卫生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
根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部署,为加强县级公立医院资产运营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我们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卫生厅
2013年3月28日
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国有资产运营管理
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全省县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为“县级医院”,指纳入我省综合改革范围的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县级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县级医院资产运营效益,提高县级医院运营效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县级医院占有、使用、受益,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医院国有资产的监管及绩效考核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医院财务制度》(财政部财社〔2010〕306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运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1849号)等文件。
第五条绩效考核遵循下列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按照医院建立全面预算制度的要求,将医院国有资产纳入预算管理范围。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加强医院国有资产管理。
(三)资产管理与规范行为相结合,围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增长的目标,规范医院国有资产管理。
(四)资产管理与提高效益相结合,通过群众受益情况、社会满意等方面考核,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绩效考核,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县级医院为实现其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所确定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运营绩效等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医院绩效考核体系。考核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考核基础管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对外投资、资产运营效率等方面内容,通过总资产周转率、业务收支结余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增值率等指标衡量;
(二)财务会计管理,主要考核财务会计制度执行、预算管理、药品零差率补助、债务管理、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情况,通过预算执行率、财政拨款执行率、管理费用率、药品和卫生材料支出占比等指标衡量;
(三)医疗费用控制,主要考核成本管理、群众负担、服务质量效益等情况,通过每门诊住院人次收入、人次支出及成本率、百元收入药品和材料消耗等指标衡量。
(四)社会满意度,主要考核患者、医院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级部门等方面的满意情况,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衡量。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七条绩效考核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指标、指标权重等可结合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医院发展情况等适当调整。
第八条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原则,其中:
(一)定量考核(80分)。主要是对公立医院的运营绩效进行定量分析和评价(见附表)。定量考核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30分)、财务会计管理(30分)、规范医疗行为(20分)。
(二)定性考核(20分)。群众满意度(10分)、加减分项(10分)。主要是对能够综合反映县级医院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业绩的一些难以量化的因素进行综合评议,是定量考核的补充。对考核年度内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方面的上级表彰奖励等情况的,给予加分奖励;对考核年度内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方面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重大信访事件、审计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等情况的,给予扣分处理。
第九条县级医院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绩效考核在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县医管会”)的领导下,其中“医疗费用控制”和“社会满意度”指标利用医管办绩效考核结果。
第四章考核组织
第十条考核组由财政、发改、卫生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也可委托具体一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资产绩效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涉及的专业需要,聘请相关业务技术与管理专家参加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采取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主要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单位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年度中的日常考核由考核组不定期组织实施,原则上半年组织一次。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次年1月底前,县级医院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产运行管理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次年2月底前,考核组赴县级医院开展复查,并在复查的基础上完成县级医院国有资产运行管理绩效考核报告。
第十五条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按规定向县医管会报告,由县医管会审定后按程序公开;
(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院长绩效考核的组成部分,并与院长任免、院长薪酬等直接挂钩;
(三)绩效考核结果与县级医院预算安排、财政补助、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医院总体工资水平等直接挂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级、各部门及县级医院要高度重视医院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要求,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自查评分表和自查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发改、卫生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县级医院实际,联合制订考核细则,细化考核指标,并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县级公立医院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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