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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将无陪护护理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物价局 | 文号:皖人社发〔2010〕74号 |
|---|---|
| 颁布日期:2010-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将无陪护护理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7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其中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我省已有部分医院、病区开展了试点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核定无陪护护理费的函》(皖价医函〔2010〕106号),核定了无陪护护理收费标准。现就此项收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进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无陪护的病区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项目和标准,加强管理,不得增加收费,不得扩大项目范围,不得降低收治标准。
二、此项收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范围。
三、开展无陪护病区要达到卫生部《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和《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规定要求,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物价、人社、卫生部门批准。
四、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发现违规收费要立即纠正,直至取消收费和报销资格。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物价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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