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今年9—11月全面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债务的范围

本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09年12月31日。

二、组织实施安排

本次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按照“分段推进、明确责任,分级组织、联合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债务,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对象,以举债项目为主线,以县为单元,实行项目管理。

(一)省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9月21日前,省审计、财政、卫生部门联合印发全省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方案、业务报表格式及填报要求。

(二)县级组织实施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各县级政府按照本通知和工作方案的要求,统一组织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进行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资金用途进行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10月31日前各地完成本阶段工作。县级政府对清理核实结果负责,并将清理核实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市级审计、财政部门。

(三)市级组织实施债务复核初定工作。各市政府按照本通知和工作方案的要求,统一组织审计、财政部门,自11月1日起,对各县上报的债务清理核实资料进行复核。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用途,对债务数据提出初定意见。11月16日前各市完成本阶段工作。各市政府对债务复核初定工作情况负责,并将本市债务复核初定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审计、财政部门。

(四)省级组织实施债务审核认定工作。省审计、财政部门联合组成若干工作组,结合调研、督查掌握的情况,通过重点抽查、延伸调查等方式,对各市上报的债务复核初定情况进行审核,最终认定债务数据。省级化债奖补资金与各地清理化解工作的及时性、审核数据的真实性、落实化债措施的有效性挂钩。11月30日前,省审计、财政部门将全省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结果上报省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开展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是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县级人民政府是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全局出发,扎实抓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按时、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二)围绕目标,平稳推进。本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的目标要求是,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分类处理、划分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目标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坚持统一政策,实事求是,规范操作,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确保债务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密切协作,提高效率。这次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时间要求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强化协调配合,讲究工作效率。各级政府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明确相关政策和具体要求。对各地反映的有关政策和业务问题,省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及时研究,明确具体意见。

(四)严明纪律,按时上报。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作为债务化解的基础性工作,实行责任管理。各地要如实反映债务情况,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估。省审计、财政、卫生等部门将对各地组织实施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要按规定时限上报工作结果,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进度不快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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