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政办秘〔2016〕3号
颁布日期:2016-0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宜政办秘〔2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6号),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办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的重要途径,对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社会办医作为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积极引进社会办医项目,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确保社会办医健康发展,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办医新格局。

二、优化资源规划,发挥市场机制

社会办医资源要纳入本地医疗卫生资源总体规划,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社会办医预留空间,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各类医疗和卫生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提供较高水平的专科、个性化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康复、精神、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临终关怀、医学检验等新兴和急需的健康服务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在农村、边远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方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各地要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退休医师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对于社会资本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机构参与高招体检、招聘体检、健康体检、孕产妇保健等工作,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根据其级别和技术能力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和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购买、入股、领办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支持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公私合营等多种形式兴办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鼓励外商投资医疗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利用国外贷款。

三、完善配套政策,简化准入程序

加强社会办医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接受相应管理;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工商质量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地要将符合规划的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现有的公立医院建设发展类专项资金扶持范围,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认真规范行政收费。落实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落实税收相关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切实保障用地需求。将社会办医疗机构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执行同等医保政策。符合定点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同等医保政策。落实融资有关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和信贷产品,为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支持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积极探索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担保支持。完善社会办医变更和退出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各地要向社会公布开办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方便公众查询。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得限制,不得额外增加前置审批事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执业注册、审查与变更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不降低要求和标准的基础上,全面简化办理程序,需要组织专家审查论证的,要及时组织,限时完成。

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的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卫生计生部门,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二级专科医院、临床检验所等设置审批权限在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从严控制审批不满100张床位的一级综合医院和一级专科医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社会资本举办相应医疗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的属地备案工作,社会资本新举办医疗机构,申请人须取得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四、支持人才培养,提高服务水平

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培养应纳入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全科医生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计划,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引进,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教学医院或非隶属关系附属医院等。吸收社会办医疗机构专家进入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院评审、职称评定、医疗事故鉴定、伤残鉴定专家库等。社会办医疗机构可参加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申请科研项目、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学科带头人经费补助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五、促进资源共享,建立合作机制

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院具有同等义务和权益;各地、各部门在组织相关会议和活动、印发相关文件、简报、信息时,要按照公立医疗机构的同等待遇,送达各相关社会办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学卫生类社会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开展学术活动等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要及时将社会办医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医疗卫生统计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与公立医疗机构信息互通。

鼓励和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对口帮扶,创新帮扶模式;公立医院可以无形资产、管理团队、医疗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经营或托管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紧密型合作机制。积极推行医师多点执业,支持公立医院医师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

六、依法加强监管,提升服务水平

各地要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能力,推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定期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和医疗质量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充分发挥各级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在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严格标准、加强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等突出问题;同时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专业服务、诚信医疗,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社会信誉。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加大宣传,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深入解读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大力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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