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政办秘〔2014〕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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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安全工作,有效提高建设领域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建设领域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建设领域安全工作持续、健康的发展。现就加强建设领域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领域安全工作范围
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二、明确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责任
1.各级政府加强对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构建“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度;“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2.严格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确保各施工现场都有明确和具体的监管主体,坚决避免漏管、空管现象发生。实施高危企业重要安全生产事项备案及年检制度,严重违法行为通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说清楚”、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指导和监督。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3.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领域各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系会议、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奖惩、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基本制度。2018年底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半具备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以上资格。全市建设领域三类人员、特种作业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三、提升建设领域安全监管水平
4.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坚持“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前严格把关、审批后强化监管。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建设监管部门在2014年底前,逐级编制出网格化安全管理点,标明每个网格责任区内的高危企业、危险源(点)、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实行定点、定人、定责管理。在实施新农村建设中,要加强对基础设施项目、村民建房等建设活动的安全管理。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排水、燃气、道路及桥梁等设施的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稳定运营。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游乐园等单位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加固修缮以及游乐设施的检测检验。定期对管理和操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明确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抓好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积极构建“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治理网络体系。建立并落实企业自聘专家排查隐患制度。根据重要时期、重要时段的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专项整治活动,监督企业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预防机制,确保灾害信息和预防措施在第一时间传达到各企业负责人,严防事故灾难发生。
7.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建设和维护运营活动安全监管工作量,合理配置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能力适应工作需要。2015年底前,市、县(市)两级监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测、听证取证等装备配备达标率不低于70%。到2018年底,全市建设领域45岁以下的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都应取得建设执法资格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以上执业资格。
8.落实基层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的合理待遇。从2015年起,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根据工作天数和监管工作记录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助。积极推行为一线建设领域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建设、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标准和经费渠道。
9.加强应急救援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乡镇(街道)以及企事业单位和重点部位等方面的应急预案编制。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在应急管理和处置的实践中不断完善预案。建设领域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10强化安全生产科技支撑。积极推广一批成熟、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专家组、安全技术中介组织的智力支持作用,为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的决策咨询、安全评价评估、安全检测检验、安全检查、事故抢险、事故调查、项目审查、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治理、安全培训等提供技术支撑。
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通报机制。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通报制度,对在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研究及应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各级政府应给予通报表扬。对连续从事安全生产工作4年以上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住建部门负责人,且所辖地区完成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四、严格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12.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行政问责制。发生较大事故的县(市)区,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一年内发生1起以上较大事故或市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所在县(市)区政府应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3.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市政府《关于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宜政传[2013]170号)要求,依法依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
14.严肃追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对治理安全隐患不力的、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企业,严格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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