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蚌埠市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和违法医疗、药品广告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原则,确保整顿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严格医疗市场准入,使乱办医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违法医药广告、非法行医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以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受到严厉打击,医疗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有效提高,建立和完善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三、整治范围

全市二级以下(含综合和专科)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整治内容

(一)清理和整顿现有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管委会)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对本辖区审批的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理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设置的各类医疗机构,对备案设置的医疗机构现有人员、科室等与审批时已严重不符的一并予以清理整顿。

(二)规范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冠名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不得以小冠大,不得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名称,不得使用“男科”、“女科”、“男子”、“女子”等超出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作为识别名称,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卫生行政部门对超越权限、违规擅自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立即予以纠正,重新注册上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名称一致,彻底纠正医疗机构随意更换名称,乱挂牌子现象。

(三)整顿医疗、药械广告。遏制医疗机构、药械经营者在新闻媒体和户外以各种形式发布虚假违法医疗、药械广告;坚决打击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坑害群众的不法行为。

(四)取缔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法诊所、药店坐堂行医、非法医疗美容和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等;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使用过期、失效或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许可项目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医疗机构执业地点、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医疗机构名称及执业范围发生改变时是否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买卖病人、非法义诊和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行为。

(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是否存在利用B超和其它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七)规范会诊、转诊行为。严格执行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会诊行为,严厉打击未办理会诊手续的私自“会诊”行为;按照分级诊疗的原则,规范转诊行为,重点打击一级医院之间涉嫌买卖病人的“转诊”行为。

(八)查处超范围手术行为。严格按照卫生部手术分级管理及精神、麻醉药品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外科手术管理,严格麻醉药品准入制度,严厉打击超范围手术行为。

五、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2年5月)为清理自查阶段。各县区(管委会)要组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专项整治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摸底排查,澄清底数,全面清理;切实纠正医疗机构随意更换名称、乱挂牌子行为;工商、行政执法、药监、新闻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对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医疗、药械广告进行清理,停止发布一切违法医疗、药械广告。各县区(管委会)自查清理情况于5月31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12年6月至7月)为专项整治阶段。各县区(管委会)、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严格依法审批执业许可,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行医和违法医疗、药械广告。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按照不低于20%的比列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县区(管委会),除限期整改外,将在全市通报,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县区(管委会)、各单位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12年8月)为总结阶段。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结束后,各县区(管委会)、各单位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8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包括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职责。

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管委会)也要将专项整治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组织,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和协调,建立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现有医疗机构的清理审核,依法严格医疗机构准入。依法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超范围手术、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依法查处未履行会诊手续的私自会诊行为、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买卖、倒卖病人行为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药械广告进行监管,依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法张贴的户外医疗、药械广告进行清理、查处。

交通部门负责清理道路及交通车辆非法医疗、药械广告。

物价部门负责检查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查处医疗机构擅自提高药品、医疗器械、一次性耗材等加成比例和收费标准,私设、分解收费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药械广告监测,配合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药械广告,配合卫生部门查处药店坐堂行医等。

人口计生、卫生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利用B超和其它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新闻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药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工作,杜绝未经审批和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变相广告等违法广告的发布。同时,加强专项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医托和医疗诈骗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对本次专项整治中工作不力、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狠抓落实。

各县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加强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专项行动结束后,要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专项整治与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规范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开展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与监管长效机制。各县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从源头把关,严格依法审批医疗机构和医疗、药械广告,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药械经营者的规范化管理。积极探索、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提高执法监督工作水平,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

(四)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同时要加大曝光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和药械经营者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杜绝违法医疗广告、药品广告,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本次专项整治举报投诉电话:12320。

附件:蚌埠市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蚌埠市医疗市场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杨宏春(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高文(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文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伟红(市政府纠风办主任、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文琦(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王洪祥(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同金(市交通局副局长)

沈明举(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徐启斌(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孙标(市药监局副局长)

张志刚(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唐启龙(市物价局副局长)

胡耀峰(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希克(市广播电视总台副台长)

孙恭智(蚌埠日报社副社长)

薛惠祥(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杭建(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益芳(市卫生局副局长)

宫俊耀(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王文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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