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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已建成,具备了运行条件,根据《关于印发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办〔2008〕87号),决定从2011年9月1日起,对市区范围内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按照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和省人社厅《关于核定蚌埠市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的批复》(皖价医函〔2011〕162号)标准执行,医疗危险废物未交付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不得提高床位费价格。
三县及不能收取床位费的医疗机构医疗危险废物实行集中处置的时间及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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