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任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滁政办〔2013〕63号
颁布日期:2013-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滁政〔2013〕51号,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编制水资源篇章;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关于“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的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关于“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水资源费差别价格和分类价格机制。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的意见,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负责落实水价改革和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负责落实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四)关于“城市建设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注重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配套建设”的意见,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关于“鼓励并积极推进节水型城市、企业、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节水载体建设”的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水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关于“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的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等部门负责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产业支持政策,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等部门负责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财政支持政策,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等部门负责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技术服务支持政策。

(七)关于“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强力推进节水减排”的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水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八)关于“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施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意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九)关于“加快城镇供水管网节水改造,大力推广节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的意见,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关于“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县界断面和重要水源地水质监测”的意见,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的意见,由市水利局负责落实水域纳污容量核算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落实将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

(十二)关于“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纳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提高工业废水处理标准和城市污水处理率”的意见,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负责落实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监管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落实提高工业废水处理标准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负责落实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工作。

(十三)关于“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防御突发污染事故和应对特殊干旱等风险的能力”的意见,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负责落实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工作,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水利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负责落实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风险预警机制、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工作。

(十四)关于“切实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水资源管理监控系统”的意见,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进一步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理顺节约用水管理体制。拓宽投资渠道,建立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的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关于“推进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水资源管理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严格水资源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水事秩序”的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市水利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严格水资源执法等工作。

(十七)关于“加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的意见,加大宣传力度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汇报进展情况,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根据职能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意见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三)市水利改革发展推进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各牵头部门要在每年的12月底,将牵头负责工作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水利改革发展推进协调领导小组,抄送市水利局。市水利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按年度将《意见》的落实情况汇总后报告市政府。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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