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滁政办〔2009〕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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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滁政办〔200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评议的主体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具体实施,评议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参加。
二、社会评议的对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社会评议的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按规定收费。
四、社会评议的方法
评议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五、社会评议的结果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社会评议的时间
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七、本制度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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