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信用项目贷款的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信用项目贷款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淮政办秘〔2013〕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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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信用项目贷款的意见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切实解决涉农市场主体融资难题,发挥“守合同重信用”的品牌价值和信用资源,盘活企业动产在资金市场的有形价值和企业信用的无形价值,更好地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信用项目贷款工作
(一)充分认识做好涉农企业信用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先满足农户信贷需求”,要“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展涉农企业信用贷款,是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拓宽涉农企业融资渠道,破解企业资金瓶颈的重要途径,是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商业性金融支农力度的有效方式,对于推动农村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具有积极作用。全市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推动工作开展。
(二)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下同)的资金优势、工商部门的动产抵押职能优势和合同信用协会的资源优势,帮助符合条件的涉农市场主体搭建融资平台,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积极引导广大涉农市场主体自觉树立诚信意识,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以诚信树形象,以信用赢市场,以良好信用为获取信贷支持创造条件。
(四)以我市各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守合同重信用”星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不断扩大涉农市场主体动产抵押范围,帮助其解决资金难题。
二、严格把关,规范操作,推动涉农企业信用贷款工作健康开展
(一)工作原则。
严格遵守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信贷规定,积极创新金融服务,通过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平台,既积极扶持农村经济发展,又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二)贷款对象、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户;
2.获得“守合同重信用”或“守合同重信用星级户”称号;
3.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纪录;
4.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6.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期限。
以动产抵押的,在原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50%的基础上:
1.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可获得增加15%,即不超过抵押物价值65%的贷款额;
2.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可获得增加10%,即不超过抵押物价值60%的贷款额;
3.获得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可获得增加8%,即不超过抵押物价值58%的贷款额;
4.获得县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或守合同重信用星级户称号的,可获得增加5%,即不超过抵押物价值55%的贷款额。
贷款期限一般设定在两年内。按照“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给予贷款适当利率优惠。在授信额内采取“一次授信、随用随贷、循环使用”的方式发放贷款。
(四)贷款方式。
贷款采用直贷模式,由涉农市场主体向合同信用协会申请,合同信用协会向税务等相关部门征询意见,证明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后,推荐给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由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程序签订借款合同。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涉农信用户联保体和信用户共同体,对其信用户发放信用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贷款户抵押物不足的问题,促进我市涉农民营经济发展。
三、明确分工,加强督促,为推动涉农企业信用贷款工作开展提供必要保障
(一)各县、区政府要积极贯彻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推动涉农企业信用贷款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商部门、合同信用协会要积极配合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广泛宣传、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涉农市场主体申请专项贷款,帮助其构建信用体系,搭建融资平台。
加大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培育力度,尤其侧重对涉农“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引导广大涉农市场主体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帮助其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树立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
做好涉农市场主体的信息搜集和反馈,积极帮助现代农业产业化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开展动产抵押融资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涉农“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星级户”,及时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作出信用度融资推荐,使其享有优先借贷、提升信用额度等优惠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结合实际情况,帮助其完善条件。
做好动产抵押、信用贷款工作的宣传和合同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三)市金融办要会同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督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做好涉农企业贷款工作,并做好相关数据的分析通报和考核工作。
(四)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将支持涉农市场主体发展项目纳入信贷计划,在信贷规模上给予倾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积极开展涉农市场主体动产抵押贷款工作,探索开展信用贷款工作。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为有不同需要者“量身”制定相应的金融产品;建立贷款“绿色通道”,在法律要素齐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简化流程和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对工商部门推荐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施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等,切实帮助涉农市场解决资金难题。
(五)广大涉农市场主体要一步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努力提高信用等级,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诚实守约、诚信经营,融资贷款到期应及时还款,防止不良信用纪录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建立推进涉农企业贷款工作的激励机制,实行定期调度、督查制度,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对在涉农企业贷款工作中表现先进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滞后的单位进行通报,确保工作落实。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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