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25日
黄山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3〕49号)及《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黄政〔2013〕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规范透明、务实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区县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部门会同市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城乡建设、农业、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等情况。
(一)指标考核:主要包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以及生活和工业用水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生产生活废污水处理回用率)的完成情况。
(二)工作评价:对各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进行考核测评,重点考核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四项制度”建立情况,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及制度建设情况等。
第六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具体评分细则在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中另行规定。
第七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年度考核在次年上半年开展进行,期末考核在一个考核期满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进行。
第八条市水利部门按照本办法明确的各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标(详见附件),综合考虑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情况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于每年2月10日前确定下达各区县年度控制目标,并报送省水利厅备案。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九条各区县政府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完成情况汇总,形成自评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条每年2月底前,考核工作组对各区县上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各区县自查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各区县年度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形成年度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考核期满次年的2月底前,考核工作组对各区县上一考核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对各区县自查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各区县期末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形成期末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区县政府,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建设项目和入河排污口审批,市发改、经信等部门暂停批准新增用水项目立项,市环保部门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市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市水利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经济技术条件变化等情况,市水利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办法适时修订,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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