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市本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市本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黄政办〔2013〕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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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市本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市本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2日
黄山市市本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积极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规范管理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弥补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市本级小微企业贷款形成的风险损失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市本级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而发生的风险损失。
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每年按300万元计提,以后根据年度小微企业贷款计划净增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核、统一拨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依据国家工信部等4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划分,由市经信部门对其予以认定的市本级小微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损失是指由于借款企业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被确认为可疑类或损失类贷款而遭受的本金损失。
第五条市政府金融工作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相关工作的协调;市经信部门负责做好市本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贷款需求的摸底和认定,并及时向银行进行推荐;市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和专户管理,并负责资金拨付;市人行、银监机构负责做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的认定和补偿初审工作,并提供相关依据;市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的审计和监管。
市各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合力促进风险补偿资金的有效、安全使用,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六条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补偿范围以黄山经济开发区、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内落户小微型工业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为主,兼顾其他市属小微型实体经济企业。
(二)贷款企业必须主业突出、产品市场前景看好、成长性强,具有“专、精、特、新”(生产专业化、经营精细化、产品特色化、技术高新化)等特征。
第七条风险补偿资金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核实的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损失实际发生额为基数,按其损帐比例给予一定补偿。其中:对信用类和无形资产抵押类贷款或担保,按损帐比例的30%给予补偿,但单户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对其他抵押类贷款或担保,按损帐比例的20%给予补偿,但单户补偿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每年年初,由市人行、银监机构对各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上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贷款或担保风险损失实际发生数进行摸底统计,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市政府金融工作机构;市政府金融工作机构会同市经信、财政等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核查,并拟出核定意见书,确定当年需要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额,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将风险补偿资金划至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九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核定意见书,使用风险补偿资金弥补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人行、银监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额收回。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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