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经营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招聘员工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黄政办〔2010〕33号
颁布日期:2010-06-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经营目标考核暂行办法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招聘员工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10〕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2010年5月14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经营目标考核暂行办法》、《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招聘员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经营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黄山市市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和《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国资部门负责监管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考核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第四条国有企业经营目标考核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国有企业经营目标。(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三)考核指标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对企业基础管理等难以实行定量考核内容的,实行定性考核。(四)考核与奖惩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管理层经营目标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经营目标考核

第五条经营目标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第六条经营目标考核指标原则上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企业基础管理情况组成。(一)基本指标一般包括营业收入、成本控制、税前利润、实际上缴税收、经营收益上缴情况、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8项指标。(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行业和经营特点,由企业自行提出,市国资部门审核确定。分类指标的选择确定应密切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和自身特点,突出体现有利于推进我市发展战略和我市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三)企业基础管理情况包括党建工作、反腐倡廉、企业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制定及执行等。第七条主要承担地方政策性业务的特殊企业,其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确定,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具体指标及其权重由企业提出,市国资部门审核确定。第八条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市政府总体目标要求,国有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提出本年度具体经营目标,报送市国资办,市国资办初步审核后,报市国资委研究确定,并由市国资委正式下达年度考核目标;次年三月底前,市国资办对各国有企业完成年度目标情况进行初步考核,并报经市国资委研究确定,兑现奖惩。第九条经营目标考核的定量指标实行定比考核。定量指标考核基期值在本企业前三年指标完成值的平均值基础上适当上浮。设立未满三年的企业另行确定(经营目标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第十条经营目标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向市国资办报告上年度经审计确认后的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市国资办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向市国资委上报初步审核意见;(三)市国资委会议研究审定。第十一条经营目标考核采取资料审核、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证考核工作准确、客观、公正。考核前,被考核企业要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一年来企业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本年度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采取的好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二)企业财务决算结果。(三)企业本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事项。(四)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中需要专项说明和补充的相关资料,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五)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集团为合并报表)。第十二条市国资办对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发现企业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发出警示,督促企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奖惩

第十三条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市国资部门对企业兑现考核奖金(计分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和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建议市政府通报表彰。第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取消企业负责人考核奖金:(一)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二)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三)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四)不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五)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在业绩考核中弄虚作假。(六)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第十五条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目标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因管理原因亏损严重、年度考核结果较差、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市国资委会议研究同意,由市国资部门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督促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资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出资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提高企业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黄山市市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和《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编制、审批、调整、执行与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国资部门,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统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预算是指国有企业在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企业发展规划,对本企业经营活动做出的年度计划安排。第五条国有企业以公历年为经营预算年度。

第二章经营预算的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市国资部门负责国有企业经营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国有企业经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二)审核国有企业经营预算和决算的具体内容;(三)编制国有企业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四)监督经营预算的执行,定期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五)对国有企业经营预算的调整进行审批;(六)对国有企业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七)涉及国有企业经营预算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组织内部各职能机构及其所属企业,本着“规范、效益、节俭”的原则,认真做好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控制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本企业经营预算的编制原则和目标;(二)编制本企业经营预算报告和调整报告,并报送市国资部门审核;(三)组织执行审核下达的本企业经营预算指标;(四)对所属企业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五)向市国资部门报告本企业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六)涉及本企业经营预算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经营预算的内容与范围

第八条国有企业年度经营预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预算年度内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规模及结构情况;(二)预算年度内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现金流量、利润、上交税金、资产收益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三)预算年度内利润分配及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四)预算年度内重大资本性运营情况: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长短期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以及其他长短期投资等;融资:包括新增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结构及其来源、融资的成本费用等;产(股)权转让:包括转让方式及转让净收入等;(五)需要列入年度经营预算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国有企业经营预算应当形成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经营预算报表。具体科目和内容由市国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制度另行制定。(二)年度经营预算说明,包括下列内容:1.经营预算工作组织情况;2.年度经营预算的依据、方法以及重要的制度设计情况;3.主要经营预算指标的分析说明;4.保证经营预算执行的主要措施;5.可能影响经营预算指标的事项说明;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三)其他相关材料。第十条国有企业经营预算报表应当采用合并口径进行编报,原则上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相一致。

第四章经营预算的编制与程序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产权关系,组织做好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编制采用“二上二下”制,时间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同步。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报告履行必要内部程序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国资部门。第十四条市国资部门对国有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报告进行审核。审核依据:(一)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二)企业所处行业类别和特点,区分竞争性和公益性;(三)公益性国有企业的成本费用区别基本运营费用和专项费用。基本运营费用主要包括基本公用经费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个人费用,参照全额事业单位经费标准及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统筹核定;专项费用按照专项业务要求分别审核。第十五条市国资部门对国有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提出反馈意见,企业据此对年度经营预算进行调整后再次上报。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国资部门以书面形式下达企业。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对年度内预算指标进行分解,依据产权关系,逐级下达年度经营预算。

第五章经营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八条经市政府审核后的国有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是企业组织、安排、协调预算年度内各项相关活动的依据,未经批准,企业不得自行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经市政府核准。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对年度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在每年的8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部门报告上半年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第二十条市国资部门对国有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并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报经市政府审批后,国有企业年度经营预算可予以调整:(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二)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政策的重大变更影响企业经营或投融资的;(三)国有企业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四)其他影响企业经营预算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经营决算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于次年2月底前编制经营决算报告,并报市国资部门。市国资部门负责市本级国有企业经营预算汇总分析,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第二十三条市国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国有企业经营决算进行审计。第七章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与支出第二十四条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应上缴部分;(二)企业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息、股利;(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收益;(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资本经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统筹用于国有企业发展与改革等有关事项。第二十六条市国资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并提出分配使用方案。市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督和资金管理工作。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资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招聘员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出资企业招聘员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实现企业规模水平与员工队伍协调发展,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稳步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国资部门负责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遵循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自主用人相结合以及“精简、高效、必需”的原则。第四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任命、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招聘员工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设置内设机构、人员规模和岗位。内设机构和人员规模须报市国资部门核准。第五条国有企业在核定人员规模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招聘员工:(一)现有岗位员工流动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需要招聘员工;(二)企业规模扩大,新增岗位并经市国资部门审核同意,需要增加员工;(三)企业管理、专业技术等重要岗位人才紧缺需要增加员工。第六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三)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四)身体健康。第七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坚持以岗位需要为前提,有计划、按程序实施。(一)企业招聘员工,应先拟定招聘方案,报市国资部门审批,并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招聘结果报市国资部门备案。其中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部门审批或备案。(二)招聘员工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三)企业录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应与招聘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建立健全严格的用工管理制度,实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第八条市国资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国有企业招聘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国有企业在招聘员工过程中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国资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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