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文号:铜政〔2009〕28号
颁布日期:2009-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铜政〔2009〕2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引导作用,方便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铜陵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铜陵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鼓励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7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若干意见》(铜政〔2008〕40号)规定,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用途及使用原则

(一)资金来源

铜陵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市级预算配套资金三部分组成。

(二)资金用途

铜陵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在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且主要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各类担保机构给予损失补偿;为创业者创业提供担保的“信用”机关(团体)。

金融机构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三)资金使用原则

1.坚持政策导向与政府补偿相结合原则。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2.坚持突出重点原则。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重点用于支持铜材深加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纺织服装、新材料、生物医药、农产品深加工等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损失补偿。

3.注重使用效益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办事,规范使用程序,确保资金用在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上。

4.专款专用原则。本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类、房地产等行业及大型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或平衡预算。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与标准

(一)资金的使用范围

1.弥补担保机构当期新增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损失。担保机构因为中小企业提供1年期以下(含1年期)贷款,且该贷款利率较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按国家规定上浮不超过30%的贷款而直接发生的代偿损失。

2.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标准划分的中小企业。

(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损失补偿标准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标准,按当年实际发生代偿损失的40%以内给予补偿。对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按协议比例共担风险的,补偿资金按协议比例补偿。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担保合同、贷款企业基本情况表等);

2.申请表;

3.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各担保机构于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申请材料;

(三)市财政局会同铜陵银监局、人民银行铜陵中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对所报材料予以审核;

(四)市财政局汇总审核意见后拟出审核意见书报市政府批准;

(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给各担保机构。

四、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核,统一拨付。

(三)各担保机构将拨付到位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充担保赔偿损失准备金。

(四)各担保机构按年度向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报告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发放情况和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额收回,暂停享受补助资格三年。

五、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遵义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邯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