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税源贷贷款业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税源贷贷款业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办〔2015〕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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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税源贷贷款业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税源贷”贷款业务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
铜陵市“税源贷”贷款业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特面向本市产品销售业绩好、效益高、按时足额纳税的小微企业实施“税源贷”贷款业务。为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源贷”贷款业务,是指通过企业纳税信用资源和金融机构信贷资源有效对接,合作金融机构对按时、诚信、足额纳税的企业发放一定金额的信用或担保贷款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合作金融机构暂定为工行铜陵分行、农行铜陵分行、中行铜陵分行、建行铜陵市分行、邮储银行铜陵分行、浦发银行铜陵支行、徽商银行铜陵分行、铜陵农村商业银行、皖江农村商业银行、铜源村镇银行。
合作担保机构暂定为金誉担保公司、铜陵县担保公司、金诚担保公司、金狮担保公司、铜官山区担保公司。
第四条贷款对象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两年按时足额缴税,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誉良好,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原则上要求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第五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30%执行。
第六条单户信用贷款额度依据企业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的5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企业追加其他增信方式。
第七条贷款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资金需求状况,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向其经营所在的县区政府(含铜陵经开区管委会,下同)提交申请;
(二)县区政府审核后向担保机构推荐;
(三)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担保意向函,并向合作银行推荐;
(四)银行审核后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第八条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夫妇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九条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第十条县区政府所属企业原则上由辖区国有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辖区担保机构未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试点体系或因额度、互认等原因无法提供担保时,由金誉担保中心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税源贷”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试点体系。
第十二条市财政和县区共同设立风险补偿金。补偿金规模1500万元,其中:市财政500万元,县、区及铜陵经开区各200万元,风险补偿金存储在开展“税源贷”业务的担保公司。
第十三条建立“税源贷”协调机制。由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人行、银监、国税、地税、担保、合作金融机构参加,定期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做好贷后跟踪调查。贷款企业出现纳税异常情况时,税务部门应及时向贷款金融机构反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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