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标准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强化住房保障准入管理,体现“保障基本”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标准。现将有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市辖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住政府投资(或企业投资面向社会供应)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二、财产限定标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总财产不超过15万元的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现登记拥有小型载客汽车或5万元以上(按购置价格认定)其他车辆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车辆遗失的,由公安部门确认。

三、财产认定

(一)财产构成。银行存款(外币按当期汇率折算)、有价证券,机动车辆,各类房屋,债券、商业保险,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名表等价值较大的财产。

(二)财产数额的认定。财产数额为核查范围内财产价值的总和,以有关部门认定为准。其中:

1.各类房屋、机动车辆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有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认定;无市场指导价的,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机构认定。房屋被征收尚未补偿或安置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数额认定。

2.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认定。

3.暂时难以核查认定的财产,由申请人申报,并对申报真实性予以承诺。

四、铜陵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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