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芜政办秘〔2013〕178号
颁布日期:2013-1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芜湖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芜政〔2013〕118号,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就《意见》提出的有关政策措施分工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加快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农业节水发展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等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的意见,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负责落实。

(二)关于“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的意见,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落实。

(三)关于“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取水和改变用水计划。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意见,由市水务局负责落实。

(四)关于“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编制水资源篇章;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意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负责落实。

(五)关于“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的意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等负责落实。

(六)关于“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的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市物价局等负责落实。

(七)关于“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中深层地下水,并削减开采量,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的意见,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委等负责落实。

(八)关于“城市建设要同步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注重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力争污水再生利用率有较大提高”的意见,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负责落实。

(九)关于“推广雨水集蓄利用技术,鼓励雨水利用生态小区和公共建筑雨水利用、中水回用示范建设”的意见,由市住建委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落实。

(十)关于“工业园区要实施集中供水、废污水集中处理,并在园区内充分利用”的意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鼓励并积极推进节水型城镇、企业、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节水载体建设”的意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等负责落实。

(十二)关于“将用水定额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意见,由市水务局会同市住建委等负责落实。

(十三)关于“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强力推进节水减排”的意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等负责落实。

(十四)关于“加快城镇供水管网节水改造,大力推广节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推广使用节水生活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的意见,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水务局等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县区界断面和重要水源地水质监测”的意见,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十六)关于“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的意见,由市水务局负责水功能区纳污容量核算工作,市环保局负责落实将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

(十七)关于“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和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纳污总量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的意见,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负责落实。

(十八)关于“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升级改造步伐,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新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级A标准”的意见,由市住建委会同市环保局等负责落实。

(十九)关于“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防御突发污染事故和应对特殊干旱等风险的能力”的意见,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负责落实备用水源地建设工作;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市住建委等负责落实饮用水源应急管理、安全评估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工作。

(二十)关于“对地表水域开发利用实行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等量等效,各县区水面率控制指标不得低于本地区各规划区域现有水面率”的意见,建成区以外水域管理工作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等负责落实;建成区内水域管理工作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二十一)关于“切实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水资源管理监控系统。开展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用水户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县区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二十二)关于“加强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逐步建立水质监控管理平台”的意见,其中工业企业排污口监控建设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其他入河排污口监控建设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二十三)关于“进一步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理顺节约用水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的意见,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编办、市人社局等负责落实。

(二十四)关于“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政策体系,制定芜湖市水功能区和芜湖市重要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的意见,由市水务局负责制定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市环保局负责制定重要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二十五)关于“严格水资源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水事秩序”的意见,由市水务局会同市住建委、市环保局负责落实严格水资源执法等工作。

(二十六)关于“加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宣传教育作用,普及日常生产生活中的节水知识,提高全民水安全、水忧患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倡导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的意见,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广播电视台、市教育局等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相关工作落实。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根据职能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对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需要增加协办单位的,请牵头单位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意见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三)市水利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各牵头部门要在每年的12月底前,将牵头负责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市水利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并抄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按年度将《意见》的落实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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