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宿政秘〔2015〕175号
颁布日期:2015-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贷款)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9月16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8日

宿州市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有效解决我市进出口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借统还”是指由当地政府建立一个借款平台(一般为政府下设投融资公司),代表用款企业统一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借款手续,同时申请省担保集团为贷款提供担保,最终由借款平台将贷款通过代理银行转贷的方式贷放给用款企业,用款企业承担担保费用并对贷款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三条统借统还工作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行业自律与适度竞争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支持我市优质进出口企业。

第四条为便于进出口企业贷款的运作,市政府成立“宿州市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贷款业务推荐组开展统借统还工作,并指定宿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市工投集团”)作为借款人,进出口企业最终用款并归还本息。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代理银行,审定统借统还贷款项目,制定有关扶持政策,协调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组织对统借统还项目的监控。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进出口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

领导小组贷款业务推荐组负责统借统还贷款业务推荐工作和项目的运行情况监督,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条贷款的种类:为宿州市进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资金贷款。

授信额度: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根据宿州市进出口企业实际出口业绩结合下年度出口计划对市工投集团确定贷款额度。

第六条贷款的方式:市工投集团作为借款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由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进行担保。市工投集团作为借款平台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由市工投集团、代理银行、贷款企业共同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对市工投集团统一授信,分期放贷,逐步归还,以利于资金监控和风险防范。贷款期限和利率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签订的期限和利率执行。

第二章业务办理流程

第七条统借统还贷款企业由各县(区)、园区推荐,要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二)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重点是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优质地产品出口创汇型企业(所有制不限);

(三)必须是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产权明晰,有健全的现代企业各项制度;

(四)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各项财务指标合理。

第八条申贷企业以书面形式向进出口企业贷款受理机构提出进出口企业贷款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出口情况、申请的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第九条申贷企业办理进出口企业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三)申请单位的总体概况:包括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成立时间、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股东,进出口情况等;

(四)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拟提供的抵押财产相关资料;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贷款业务推荐组接受企业的贷款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展开对申贷企业的贷前调查工作,调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查验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二)查验企业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三)查验企业填制的进出口企业贷款业务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企业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

(四)了解企业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等;

(五)调查了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

(六)查阅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七)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八)调查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贷款用途的合法性、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

(九)验查抵押财产是否真实有效,抵押率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第十一条贷款业务推荐组组织如下评估:

(一)银行信用(企业有无良好的还款意愿,是否诚实守信,曾发生过银行借款或财政借款的,近两年内有无逾期贷款或欠息等无力偿债现象);

(二)商业信用(企业在合同履约、应付账款债务的清偿上能否恪守商家的诺言,不失信);

(三)财务信用(会计结算是否规范,会计报表真实可信否,资产实在,有无抽离现金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四)纳税信用(企业能否按时上缴应纳税款,无偷、漏税等不良记录);

(五)财务评估:资产负债率:≦70%,流动比率:在150%-200%之间,速动比率:≧80%,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为正值,销售收入:呈持续增长增长率不少于8%,营业利润:有营业利润;

(六)进出口情况的评估,主要包括: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评估(贷款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资格、企业出口项目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等)、进出口类型评估(贷款企业是否是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优质地产品出口创汇型企业)、进出口经营业绩评估(贷款企业前期进出口业绩及下年进出口计划项情况)。

第十二条评估工作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束,评估分析结束后,贷款业务推荐组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进出口情况分析;财产抵押情况;结论;是否同意推荐企业办理贷款业务;对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限制性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

贷款业务推荐组将评估情况连同企业所报全部申贷资料移送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在收到贷款业务推荐组上报的相关资料后,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主持召开审议批准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审议各贷款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资格及进出口经营业绩,是否是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优质地产品等出口型企业;

(二)根据调查推荐报告所附的相关意见,全面、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对我市申报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进出口企业贷款的名单、金额、期限予以确定,并出具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市工投集团根据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将资料整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

第十五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对我市报送的相关申请进出口贷款的企业资料进行评审并对企业实地考察同意后,与市工投集团签订借款合同,市工投集团作为借款平台,负责借款,各借款进出口企业为最终用款人,使用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市工投集团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由市工投集团、代理银行、贷款企业共同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贷款企业应提供抵押担保,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存货、股权、股东私人财产等资产的抵押担保,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市场评估值为准,土地、房屋抵押率不得高于80%,设备抵押物不得高于60%,存货按财产保险单金额的80%抵押,其股东私人财产(含股权)抵押的比例不低于20%,并且法定代表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贷款企业或其他担保人对其贷款或反担保事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或协议、合同约定,通过相应的会议决议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贷款企业进行抵押担保的财产在承保期内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第二十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进出口企业贷款的发放采取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市工投集团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出具委托贷款合同后,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市工投集团账户,市工投集团根据委托合同将贷款资金划入代理银行;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代理银行凭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将贷款资金分别拨付给用款企业。

第二十二条市工投集团和代理银行负责督促企业还款付息。贷款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足额将到期本金和应付利息存放在代理银行,并于贷款到期日当天上午将到期本金和应付利息划入市工投集团在代理银行的结算户。代理银行将各企业还款资金归集到市工投集团账户后,由市工投集团按期足额偿还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

第二十三条贷款到期归还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贷款企业主动归还。贷款人还清全部本息后,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随之终结。

第二十四条贷款资金偿还后,贷款企业应将贷款使用的真实情况及贷款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向商务局、财政局做出书面汇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出现代偿损失的贷款企业,领导小组要全力督促其清偿,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追收,直至挽回全部损失为止。

第二十六条对没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并定期在宿州市电视台、拂晓报等媒介上予以公布曝光,且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二十七条对未能履行贷款合同规定义务的企业,领导小组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企业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要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并由政府通过工商、税务、财政、银行、技术监督等内部职能单位给予此类企业警告和相应处置措施,逾期未还的将列入人民银行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贷款企业有下列行为时,可以终止并收回贷款。

(一)提供虚假资料,有意隐瞒事实或骗取贷款和担保的;

(二)没有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表的;

(三)没有及时报告危及贷款回收安全的不正常情况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保全受到危险或威胁的相应财产的;

(四)不配合市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担保集团和贷后监督机构检查的;

(五)不按审批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

(六)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利息或其他义务的;

(七)有意转移反担保财产的;

(八)对反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重复设置担保的;

(九)领导小组、市工投集团或进出口银行按《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应终止并收回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要大力支持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贷款工作,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并在费用的收取上给予优惠。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宿州市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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