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外[2012]2300号
各市属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103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确定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90号)文件精神,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制度,规范和简化招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对现行的《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
附件: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103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确定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90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制度,规范和简化招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北京市财政局特此修订《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采购公司”是指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的公司(贷款国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承担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还款义务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
北京市财政部门(包括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具有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的职责,确保贷款采购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借款人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招标工作计划以及具体实施。招标工作计划包括制定招标方案、推荐评审专家以及确定招标方式等,借款人应将招标工作计划上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招标计划相关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评标报告。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职责
评委会受借款人委托,负责对采购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进行打分,评委会负责人主持具体评标工作,评审过程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评委会委员要对打分内容和结果保密,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
第三章评审委员会构成
第八条借款人应组织成立由5至7名评审委员(以下简称评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借款人单位代表任评委会负责人,全面负责评定工作。评委会名单的确定,需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名单一经确定,借款人应严格保密。
第九条评审委员的选择,要邀请熟悉国家及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及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了解项目情况并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学者、项目管理人以及其他有必要邀请的人士。
第十条评委会各评委应严格按照标准打分,做到评标过程严谨,标准统一,操作规范。
第四章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类别
第十一条根据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项目由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
二类项目由借款人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财政部门提供还款保证。
三类项目由借款人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财政部门不提供还款保证。
第十二条对于一类项目,财政部门指定专人担任评委会负责人;对于二类项目,财政部门可派代表参加评委会并履行评委职责;对于三类项目,财政部门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委会。
第五章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定期下发的关于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进行选定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通知后,应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所有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必须在财政部发出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借款人收到财政部门通知后,根据不同贷款国别要求,开始采购公司招标相关工作。包括召开前期准备工作会、制定招标工作计划、成立评委会、向财政部门报送招标采购工作方案、准备投标邀请书等事宜。
第十五条选聘采购公司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进行资格预审。公开招标作为首选的选聘方式。邀请招标应当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用公开招标的,借款人应当至少在一家国家级报纸和一家借款人单位所属省级政府门户网站刊登《采购公司选聘邀请函》(格式见附件4)。
采用邀请招标的,借款人应当至少同时向3家采购公司发出《选聘邀请函》,借款人拟邀请的采购公司名单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选聘邀请函》发出后,如果不在被邀请名单之列的采购公司,在投标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表示愿意参加投标,则借款人应当允许该采购公司参加投标,并将该采购公司名单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借款人应当同时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格式见附1)。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应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采购公司向借款人提交代理申请书(格式见附2)的截止时间,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请书送达借款人之日(以邮戳或借款人单位签收为准)止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收到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要求填写代理申请书。代理申请书须由采购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
采购公司在收到借款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之后,如有合作意愿,应按要求认真填写代理申请书,并将代理申请书密封,按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借款人。采购公司不按本条规定提交代理申请书的视为无效投标。
在截止时间内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如少于3家,借款人应在此前已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外,另行邀请数量至少足以补足3家的其他采购公司参加投标。如第二次招标后受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累计仍少于3家,则不必重新发出邀请,可在已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范围内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因故确实无法按时完成招标工作的,借款人应通过同级财政部门在截止日前向市财政局来函说明延误原因并申请延长合理期限,市财政局在征得财政部同意后,借款人可适当延长招标工作时限。
第十九条评标工作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首先由借款人单位负责人宣布评标工作开始,介绍到会人员,标的名称、标的内容,然后由财政部门、借款人和在场其他监督部门确认招标单位资质,评标工作正式移交评委会负责。
第二十条评委会负责人主持评标会议,将所有代理申请书同时启封,各评委按照第七章评委会评分标准当场独立打分。打分结果由在场监督部门代表确认。各评委打分后,去掉其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委的打分相加,得分最高的采购公司中标。如两家以上采购公司得分相同且高于其他公司,由评委对这些公司当场投标表决(不需打分),得票最高者中标。
严禁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审工作。
第六章评标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市财政部门收到评标结果报告后,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中标的采购公司和有关借款人。市财政部门不得更改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备案报告中提出。
如财政部对评标结论无异议,则备案报告送达财政部10个工作日后,招标结果即可生效。如对评标结论有异议,财政部应在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函告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采购公司。
借款人应在评标结果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的采购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格式见附3)
第七章评委会评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评分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对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
1.近3年内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5分;3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需提供相关材料。
2.近3年内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0分;3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需提供相关材料。
3.采购公司因工作优异得到财政部书面通报表扬的,可在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的评标中增加0-5分,在承担北京市其他项目的过程中表现良好者,可增加0-3分,上述两项不累计分值;因工作出现问题曾被财政部书面通报批评的,可在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的评标中减少0-5分,在承担北京市其他项目的过程中职业操守缺失者,可减少0-3分,上述两项不累计分值。
需提供相关材料。
4.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有从事与招标项目行业相同的招标工作经历,近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1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7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5分;500万美元以下3分;没有该工作经历0分。
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其中:
(1)自身资格5分,包括:学历水平1分、执业资格1分、相关商务工作经历3分;
(2)承担采购代理工作的主要业务员的自身能力和业绩10分,包括: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5分;具有相同国别的招标代理业绩的4分;具有其他行业项目的招标代理业绩的1分。
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其中:
(1)工作计划8分,主要结合项目特点评定其合理性。
(2)工作量7分,主要从标书准备、标书送审、评标、执行合同、项目参与人数等方面拟投入的工作量进行评定。
7.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其中:为项目提供的合理化建议4分;在执行合同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能够通过有效执行合同,为业主最大程度的降低项目成本和相关费用2分;采购公司在相关方面有着良好的信誉,可促进项目的顺利开展2分;在同类项目招标方面有过成功的合作经历或经验1分;其它相关因素1分。
(二)对500万美元以下贷款项目
1.近3年内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5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5分;5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10分;300万美元以下5分。
需提供相关材料。
2.近3年内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需提供相关材料。
3.采购公司因工作优异得到财政部书面通报表扬的,可在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的评标中增加0-5分,在承担北京市其他项目的过程中表现良好者,可增加0-3分,上述两项不累计分值;因工作出现问题曾被财政部书面通报批评的,可在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的评标中减少0-5分。上述两项不累计分值。
需提供相关材料。
4.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有从事与招标项目行业相同的招标工作经历,近3年内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0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7分;5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5分;300万美元以下3分;没有该工作经历0分。
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其中:
(1)自身资格5分,包括:学历水平1分、执业资格1分、相关商务工作经历3分;
(2)承担采购代理工作的主要业务员的自身能力和业绩10分,包括: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5分;具有相同国别的招标代理业绩的4分;具有其他行业项目的招标代理业绩的1分。
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其中:
(1)工作计划8分,主要结合项目特点评定其合理性。
(2)工作量7分,主要从标书准备、标书送审、评标、执行合同、项目参与人数等方面拟投入的工作量进行评定。
7.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其中:为项目提供的合理化建议4分;在执行合同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能够通过有效执行合同,为业主最大程度的降低项目成本和相关费用2分;采购公司在相关方面有着良好的信誉,可促进项目的顺利开展2分;在同类项目招标方面有过成功的合作经历或经验1分;其它相关因素1分。
借款人要根据项目特点制定评分标准,量化打分标准,细化相关指标。
第八章评标报告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收到评标结果报告后,按照国家法律法据、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将评标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中标的采购公司和有关借款人。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应将评标结果和意见一并报送财政部。
评标结果的备案报告中应说明招标工作总体情况,其中包括招标工作起始时间,发出邀请及响应的采购公司名单、评标情况及市财政部门对评标结果的意见,并附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评委评分表及评分汇总表。(见附件5、6、7)
第二十四条如财政部对评标结果无异议,则备案报告送达财政部10个工作日后,招标结果即可生效。北京市财政局应督促借款人在招标结果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的采购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财政部将在收到备案报告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函告北京市财政局和相关采购公司。
第九章资料备存
第二十五条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招投标原始文件、打分记录及招标结果等有关文件由借款人存档5年备查。
第十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北京市财政局具有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的职责。如在工作中发现借款人未按国家法律法据、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开展招评标工作,将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解决和纠正,并将问题和处理情况上报财政部和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如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将及时向纪检监督司法部门和财政部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未按《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规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的采购公司,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30日后起施行,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转发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并修订<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京财外[2006]164号)中《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投标邀请书(格式)
2.代理申请书(格式)
3.委托协议书(格式)
4.项目采购公司选聘邀请函(格式)
5.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6.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评委评分表
7.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评分汇总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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