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京政办发[2013]41号
颁布日期:2013-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6日

北京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近年来,本市持续开展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动,成绩显著,但历史遗留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数量巨大,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在有些地区仍屡禁不止。为维护首都安全稳定,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市成立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指挥部,负责对专项行动进行统一指挥和部署。专项行动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刚担任,副总指挥由副市长林克庆、张延昆担任。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委,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消防局、市监狱局等部门,及各区县政府为专项行动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民防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消防局为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的分管领导参加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市电力公司、市自来水集团、市燃气集团、市热力集团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参与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作为本地区专项行动第一责任人。

二、明确工作任务

(一)第一阶段(自2013年3月28日至4月30日)。各区县政府必须实现并保持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零增长态势;摸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地点、面积、经营性质和责任人等基本情况,建立属地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二)第二阶段(自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底)。各区县政府集中力量,重点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

(三)第三阶段(自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底)。各区县政府按照先易后难原则,分阶段确定任务,积极稳妥处理历史遗留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三、细化职责分工

(一)指挥部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在各区县台账基础上,汇总制定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总台账;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明察暗访、卫星遥感监测、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等线索,对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汇总上报并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结合行业监管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及时研究解决各类突出问题。

(二)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组织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并对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三)公安等部门。按照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全程参与,做好秩序维护、安全保障等工作,依法严厉查处暴力抗法、阻碍执法等行为。

(四)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涉及法律问题的研究,及时为专项行动提供政策指导和法律支持。

(五)监察机关。要主动介入,加强过程监督和行政效能监察,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整体推进的监察对象进行约谈,对问题限期未解决的下发监察建议,对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及有关市属单位。要积极配合属地区县政府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调查和治理工作。

四、完善工作措施

(一)健全举报和反馈制度。市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向社会公布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举报电话并安排专人值守,对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举报进行登记、调查、处理,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程序向举报人进行反馈。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经查属实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二)落实属地发现和处置责任。各区县政府要统筹既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机构和力量,整合资源,实现执法过程的无缝衔接,并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专门队伍,强化日常巡查,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并采取“劝拆”、“帮拆”等措施拆除新增违法建设;对正在建设需认定的违法建设,要组织城管执法、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等部门共同进行现场核实,认定后要立即查封施工现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工作。

(三)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各区县政府要加强辖区道路监管,禁止为违法建设运送建材的车辆和人员进入,切断材料供应。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商务、质监、卫生等部门,停止办理新增违法建设的生产、经营许可等手续,逐步限制并禁止利用既有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城管执法部门对经核查系违法建设的房屋,书面通知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抵押等手续,督促产权人主动拆除违法建设。在土地征收中,对已认定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要严格执行政策,不予补偿。

(四)加强行业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不履行巡查、制止、报告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监理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理。规划部门要对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拆除其自有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五)建立日查周报和情况通报制度。各区县政府每周要向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本周发现和拆除违法建设的情况,建立日查周报制度。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每月将全市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上报专项行动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并对专项行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体系。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和履职缺位、不到位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现的腐败问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对典型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曝光,在全社会形成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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