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加快推动我省生态省建设,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高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完善后的《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年制订的《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闽财预〔2012〕116号)停止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5日

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

为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县(市、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我省生态安全,提高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推动生态省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省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和我省实际,积极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保护的投入力度,对我省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因保护生态环境承担的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并通过对相关生态环境指标的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调动县(市、区)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采用规范的公式法分配计算,采用的因素来源于相关部门统计或监测数据,公开透明。

(二)重点突出。根据我省主体功能区的定位,重点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补助力度。

(三)激励约束。通过对相关生态环境指标的考核,对生态环境指标考核较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采取扣减转移支付等措施。

(四)统筹兼顾。鼓励县(市、区)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协调发展经济,进一步促进山海互动,建立沿海和山区协作发展机制。

三、补助范围

《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涉及的属于我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范围的县(市、区)。

四、补助办法

(一)限制开发区域

补助资金分为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和生态保护激励资金两部分,各占50%权重。其中:

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2012年按照纳入补助范围县(市)的限制开发区域人口、面积(含所辖禁止开发区域,下同)和限制开发区域人口比重、面积比重4个因素各占25%权重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

某县(市)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该县(市)限制开发区域人口/纳入补助范围县(市)的限制开发区域人口之和25%+该县(市)限制开发区域人口比重/纳入补助范围县(市)的限制开发区域人口比重之和25%+该县(市)限制开发区域面积/纳入补助范围县(市)的限制开发区域面积之和25%+该县(市)限制开发区域面积比重/纳入补助范围县(市)的限制开发区域面积比重之和25%]*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总额

从2013年起,新增资金按照限制开发区域面积和面积比重2个指标各占50%权重计算。

2.生态保护激励资金

根据相关生态指标和发展“飞地”经济等因素计算确定。具体考核指标和办法:

(1)交界断面水环境功能达标率。对达标率不低于上年且达到省定考核目标值的,给予一定奖励,在此基础上,对达标率超过考核目标值的部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再给予一定奖励;对该指标比上年下降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减5%的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2)森林覆盖率。对森林覆盖率不低于上年且达到全省平均森林覆盖率的,给予一定奖励,在此基础上,对森林覆盖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部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再给予一定奖励;对该指标比上年下降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减5%的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全部完成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年度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减排任务的,给予一定奖励,未完成减排任务的,每项扣减5%的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以上奖励标准根据当年补助资金规模确定。三项合计的扣减比例不超过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50%。在此基础上,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扣减当年生态保护补助和生态保护激励资金总额的30%。

(4)发展“飞地”经济激励资金

对纳入补助范围的限制开发区域涉及县(市)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对口帮扶县或者其他沿海发达市、县(区),通过设立“飞地”产业园等形式发展“飞地”经济,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并已产生财政收入的,省财政对限制开发区域涉及县(市)通过年终结算从对方分回的地方级税收比上年增加部分,每年按照5%的比例给予奖励,封顶300万元。

(二)局部禁止开发区域

补助资金按照纳入补助范围的局部禁止开发区域面积和个数计算确定,已纳入限制开发区域补助范围的县(市)不重复补助。用公式表示:

某县(市、区)禁止开发区域补助资金=[该县(市、区)禁止开发区域个数/纳入补助范围县(市、区)的禁止开发区域个数之和50%+该县(市、区)禁止开发区域面积/纳入补助范围县(市、区)的禁止开发区域面积之和50%]*局部禁止开发区域补助资金总额

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扣减补助资金的30%。

五、资金使用

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是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观念,统筹本级财力,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制定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监督,确保资金取得实效,并由财政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

(三)指标核定。本办法采用的县(市、区)交界断面水环境功能达标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及森林覆盖率指标,分别以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于每年4月底前提供的上年度数据为依据。

七、附则

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2012年制订的《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闽财预〔2012〕11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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