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厅长信箱”来邮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公安厅文号:闽公综〔2010〕213号
颁布日期:2010-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厅长信箱”来邮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公综〔2010〕213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厅长信箱”来邮办理工作,省厅制定了《关于规范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厅长信箱”来邮办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规范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厅长信箱”

来邮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厅长信箱”(以下简称“厅长信箱”)来邮办理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网上服务,根据《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制定本工作意见。

第二条“厅长信箱”设“在线咨询”和“网上信访”两个栏目,运行模式为“前台受理、后台流转、网上沟通、网下办理、及时反馈、全程监督”。

第三条“厅长信箱”来邮办理实行“谁管辖、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对于公众来邮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有管辖权单位应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第四条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和厅属各单位应分别确定一名信访联络员和审核员,审核员由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担任。

信访联络员和审核员负责“厅长信箱”来邮的流转和答复工作。信访联络员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台处理来邮,信访审核员凭用户名和数字证书提供的动态密码登录后台审核来邮的办理情况。

数字证书应由信访审核员本人使用和保管。信访联络员和审核员变更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省厅办公室,审核员变更时应做好数字证书的移交。

第五条“厅长信箱”来邮由省厅信访办统一接收,省厅信访办根据来邮内容确定“流转部门”和“处理期限”后,从网上转送(办)管辖地公安机关或厅属有关单位办理,并通过手机短信发出办理提示信息及密码。

接收单位的信访联络员如认为省厅信访办转送(办)的来邮不属于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来邮退回省厅信访办,并写明退回理由。

第六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接收单位的信访联络员在收到转送(办)来邮和提示信息后,应根据来邮内容,及时拟定具体办理部门,报审核员审核后予以转办。

具体办理部门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认真办理来邮人反映的事项,作出答复意见反馈信访联络员。信访联络员根据手机短信的密码来进行回复,提交信访审核员审核。

第七条厅属有关接收单位的信访联络员在收到交办来邮和提示信息时,应根据来邮内容,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认真办理来邮人反映的事项,根据手机短信的密码来进行回复,提交信访审核员审核。

第八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和厅属有关接收单位的信访审核员收到来邮回复内容后,会收到“工单已回复,请尽快审核”的手机短信提示。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来邮人即可在前台的相应栏目中查看到回复内容。

答复意见是否在公众服务网站前台发布,由省厅信访办决定。

第九条“厅长信箱”咨询类来邮的办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厅长信箱”网上信访的办理期限和办理程序,依《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对公安机关已受理、告知或答复来邮人,来邮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重复信访事项,可直接将受理情况或原告知内容、答复意见网上回复来邮人。

第十二条网上信访事项的审批、答复按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规定办理,并按《公安机关信访卷宗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信访卷宗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厅长信箱”来邮的数量列入当地年信访量进行统计。信访办定期对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厅属单位办理“厅长信箱”来邮的数量、质量、准时率和好评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列入省厅信访工作目标责任状考评,通报全省公安机关。

各级公安机关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各部门(警种)的内容保障和来邮办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效能督察。

第十四条相关人员在“厅长信箱”来邮办理上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侵犯公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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