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 文号:闽国土资综〔2011〕3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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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1〕319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地勘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在国土资源部建立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总体框架下,建立完善我省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对我省成果、实物、原始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实行全程监管,促使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以进一步落实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及各项标准、规范体系,促进我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不断提高我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水平。
二、监管范围
(一)全省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地质资料。
(二)中央和我省地方财政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
(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应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三、任务分工
厅储量处负责组织执行部制定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负责对我省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的建设与使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地质资料的催交并按规定向汇交人核发《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核准由我省审批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和延期汇交申请。厅财务处负责落实我省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专项工作经费。厅地勘处与矿管处负责提供矿业权及非矿权类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厅信息中心负责我省监管平台的技术服务等工作,并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我省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及非矿权类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导入监管平台数据库。省国土资源档案馆负责接收、验收、转送和保管汇交的地质资料,对地质资料验收合格的,向汇交人核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不合格的,向汇交人印发《地质资料修改、补充通知书》;负责受理地质资料保护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土资源厅审批。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由本级接收的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以及地质资料的接收、验收、保管和利用,并按规定向省国土资源档案馆转送。
四、进度安排
(一)数据录入阶段
2011年12月底前,厅信息中心负责将我省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及其它地质工作项目相关信息导入监管平台数据库。
(二)数据清查阶段
2012年2月底前,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完成对已导入监管平台数据库的矿业权及其它地质工作项目信息的清查,对已经完成地质资料汇交的项目进行核实,并补录汇交凭证。
(三)全面使用阶段
2012年3月开始,省级国土资源系统全面使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对我省批准的矿业权及非矿权类地质工作项目资料汇交工作进行全程监管。
(四)完善深化阶段
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监管平台的作用,以网络化促进信息化,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不断提高我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水平,在进一步完善省级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的基础上,适时开展设区市级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的建设工作,推进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
五、相关要求
(一)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1、汇交人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时,应同时报送《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清单》。
2、汇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单位印发《地质资料修改、补充通知书》,通知汇交人按要求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汇交。
3、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成果地质资料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1、汇交人应在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后,按规定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2、省国土资源档案馆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应按以下要求答复汇交人:
(1)对无需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回执》。
(2)对需要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
3、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应在下达《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到汇交人暂时存放实物地质资料的场所筛选、验收实物地质资料,并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1)对验收合格并能在法定时限内移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应同汇交人办理地质资料移交手续。
(2)对验收合格但未能在法定时限内移交实物地质资料的,由汇交人提交《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
(3)收到承诺书后向汇交人出具《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回执》。
(4)对提交了承诺书的项目,应视为已移交了相关的实物地质资料,该项目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也已验收合格的,印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4、在省级实物地质资料库建成并投入使用前,形成的应由省级馆藏机构保管的实物地质资料,暂由承担工作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负责保管,各单位应切实负起保管的责任,防止实物地质资料的破坏和损毁。
(三)原始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1、汇交人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的同时,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复制件和依法不需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原始地质资料目录。
2、2012年7月1日起,除油气、放射性及海洋矿产的原始地质资料外,一律按规定,接收、验收和保管原始地质资料及目录,并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
(四)延期及逾期汇交资料处理要求
1、汇交人需延期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在汇交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表》后,应向汇交人出具《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回执》,并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汇交人。
2、对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发《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责令汇交人在60日内汇交。逾期仍不汇交的,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要求
1、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汇交人在履行汇交义务时,须统一使用本方案印发的文书格式。
2、对于放射性矿产和海洋地质工作项目,不得将“项目名称”、“资料名称”、“矿山名称”和“开采矿种”四个数据项导入监管平台。
附件:
1.探(采)矿权和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导入模板(格式)
2.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文书格式
2-1.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格式)
2-2.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回执(格式)
2-3.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格式)
2-4.实物地质资料移交清单(格式)
2-5.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格式)
2-6.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回执(格式)
3.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清单(格式)
4.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格式)
5.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表(格式)
6.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回执(格式)
7.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格式)
8.地质资料修改、补充通知书(格式)
9.地质资料保护申请(格式)
10.地质资料保护申请回执(格式)
(附件1):综[2011]319号附件20111226085051.doc
http://www.fjgtzy.gov.cn/html/12/359/24902_20111226851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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