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14年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2014年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4年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意见

根据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2014年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体制建立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制度,梳理市直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调研。适时提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编制整合方案,合理调整市直相关部门分工。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推进试点单位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和相关工作,并做好职责整合后市直部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衔接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国土局牵头,市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配合)

(二)组建市级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方案及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组建方案,拟定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组建方案。加强对基层的督导和指导,推动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国土局牵头,市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人社局配合)

(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

按照中央、省部署,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加快推进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争取年底前全面启动。(责任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牵头,市农业局配合)

二、完善土地出让制度

(一)进一步有序供应土地,促进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抓紧编制两个供地计划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336号)的工作要求,科学合理编制供地计划并有序供应土地,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促进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配合)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

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从健全土地出让决策机制、建立土地出让公告审查制度、强化土地出让信息公开、杜绝随意变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行为。(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市规划局、住建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进一步强化土地批后监管

完善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和城市地价监测系统。通过监测监管系统,逐步建立闲置土地的发现、转办、反馈、核实、处置、利用的常态化工作制度,推进批而未供土地的及时供应和开发利用,提高项目落地率、供地率和土地利用率。(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一)严控增量与盘活存量并举

1.实行用地规模总量控制,适当降低土地供应中的新增建设用地比重。待省国土资源厅确定新增用地审批与存量用地盘活挂钩制度后,再确定对各县(市、区)批次用地供地率等指标与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审批挂钩的实施办法,进一步促进土地利用效益的提高。

2.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批而未用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充分挖掘未利用地、地下空间的使用潜力。到2016年末,五年以上已批未供的土地处置80%以上,批而未用土地面积控制在已批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总面积的10%以内。(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局、规划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深化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

到2016年末,全市各县、市(区)通过节约集约模范县省级考核。(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标准

进一步落实工业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制度。切实解决工业项目用地可研报告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与土地供应后实际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两张皮”的问题,避免土地圈而不用、闲置、低效利用,通过经济杠杆、健全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利益导向机制,逐步降低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的比值。(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着力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大力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不断提高区域公共设施的共享程度,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益。在土地供应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城乡规划、环评规划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项目一律停止供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土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

1.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82号),规划区外按照《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外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新政综〔2013〕63号)进行征地补偿,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区群众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配合)

2.土地征收过程中,严格、全面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对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单独选址及批次用地,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按照法定时限及时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配合)

(二)探索被征地农民多元安置政策

1.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严格按规定设立征地资金专户,落实征地补偿费,在征地报批前要求项目业主将不低于征地补偿费总额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并将转汇款凭证作为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的必备材料。(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落实安置保障政策。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新罗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和《新罗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中心城市所有征地项目均严格按此细则安置和落实保障措施,明确未落实保障措施的不得实施征地,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配合)

五、创新耕地保护机制

(一)划定永久保护的基本农田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推进永久保护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标图建库,并落实到地块。(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市农业局配合)

(二)探索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积极推进农村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程,以优化农村用地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局配合)

(三)积极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

积极引导新罗、上杭、武平、漳平四县(市、区)的建设项目在全国低丘缓坡地试点项目区内落位,试点区的年度计划用地指标单列,项目用地单独组卷报批,以加快项目用地报批与落地速度。(责任单位:四个试点县(市、区)政府牵头,市国土局、林业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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