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上搜救溢油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上搜救溢油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上搜救溢油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4〕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海上搜救溢油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2日
宁德市海上搜救溢油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海上突发事件分类、险情分级
2.1海上突发事件分类
2.2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领导机构
3.2管理机构
3.3专家组
3.4指挥系统
3.5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4.预警监测、预防行动、值班与信息报告
4.1预警监测与发布
4.2预警预防行动与预警支持系统
4.3应急值班与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5.1海上遇险报警
5.2遇险信息的处置
5.3先期处置
5.4救援力量指派原则
5.5应急响应
5.6紧急处置
5.7应急通信
5.8医疗援助
5.9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5.10遇险人员及周围群众安全防护
5.11社会力量动员
5.12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13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与重新启动
5.14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保险与理赔
6.3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传递
7.2应急力量和装备
7.3交通运输保障
7.4医疗保障
7.5治安保障
7.6资金保障
7.7社会动员保障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演习
8.2预案宣传与培训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解释
9.3名词术语与数量说明
9.4预案实施时间
10.附件
10.1应急组织机构与应急救助力量关系图
10.2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流程图
10.3市搜救应急相关单位联系表
宁德市海上搜救溢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福建省和宁德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指导方针,建立健全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迅速、有序、科学、高效地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危害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海洋环境污染。
1.2编制依据
1.2.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船舶保安规则》、《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福建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和《宁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国际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造成船舶污染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德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适用于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福建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指定由宁德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发生在宁德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适用于宁德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行动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
宁德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北界线:自沙埕港港界北点(27°10′06″N/120°25′54″E)沿118°方位线向东南沿至27°00′00″N纬度线,再沿27°00′00″N纬度线向正东延伸。南界线:26°28′N纬度线。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机构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通力协作。
做好自然灾害的防范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遇险人员,尽可能减少事故灾难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加强海上应急体系建设;建立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联动机制,提高效能和水平。
2.海上突发事件分类、险情分级
2.1海上突发事件分类
海上突发事件共分为以下11类:船舶人员遇险事件、船舶火灾(爆炸)事件、海上污染事件、船舶医疗援助事件、航空器坠海事件、航空器海面迫降事件、船舶碰撞事件、船舶触礁搁浅事件、船舶失控事件、船舶失踪事件和船舶保安事件。
2.2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生命安全、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特大险情信息、重大险情信息、较大险情信息、一般险情信息四级。
2.2.1特大险情信息(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5)10000总吨以上运输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人员生命以及港口重要设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人员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7)研判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高毒性危险品泄露或溢出100吨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8)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
(9)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2.2.2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或海上保安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人员生命及港口重要设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研判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高毒性危险品泄露或溢出50-100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7)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2.2.3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人员生命以及港口重要设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突发事件。
(5)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研判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高毒性危险品泄露或溢出10-50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7)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2.2.4一般险情信息(IV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5)研判船舶溢油不足100吨(高毒性危险品泄露或溢出10吨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6)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3.组织机构与职责
海上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家组、应急指挥系统、指定搜救力量等组成。
3.1领导机构
市海上搜救中心是宁德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宁德海事局局长担任,其他副主任分别由其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实际需要,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应急响应工作。
3.1.1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工作经费预算。
(2)负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海上救援力量。
(4)承担市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指挥、协调工作,按照省搜救中心的要求参与跨辖区的海上应急响应行动。
(5)承担市海上保安报警的接收及联络工作。
(6)制定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7)组织宁德市海上应急演练(演习)工作,参与省搜救中心、福建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的应急演练(演习)活动。
(8)组织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9)完成市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1.2成员单位职责
(1)宁德海事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公务力量参加海上应急响应行动,协助宁德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导海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发布海上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相关信息;必要时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负责核实所接收的船舶污染报告信息,并同时向宁德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监视、监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调解,协助处理污染索赔。
(2)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及较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的原因调查工作。
(3)宁德军分区:负责组织军分区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4)海军二十一支队:根据搜救需求,负责适时派出舰艇、兵力参加搜救行动,协调观通部队协助提供事故地点附近海域船舶状况及动态。
(5)宁德边防支队:负责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海上治安管理;负责组织、指挥船艇和官兵参加海上搜救行动;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6)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第三大队(海警三大队):负责组织所属船舰和官兵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7)市财政局: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专项经费预算、保障和监管,以及应急费用的财务保障;会同市海上搜救中心制订搜救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办法。
(8)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公务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负责组建本系统搜救力量,参与搜救行动;负责渔业船舶的搜救及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引发的海洋环境污染和损害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提供海洋环境敏感资源信息;负责通知可能受污染损害的水产养殖区及渔业捕捞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所管理的自然保护区采取防范措施;负责核实职责范围污染清除和损害情况,督促肇事者做好渔业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补偿和海域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交通系统各单位配合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协助提供遇险船舶或人员的实际位置;为获救外国籍人员返回原籍国和为死亡人员出具死亡鉴定书提供便利,协调处置搜救工作中涉及打私管理等有关事宜。
(11)宁德消防支队:参与失火船舶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负责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12)市环保局: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提供与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对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陆域监测,做好陆源污染海洋环境的预防工作;负责通知可能受污染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单位做好预防工作;落实陆岸恢复方案;指导监督回收污染物和废弃污染物的处置;协调相关单位核实污染清除与陆岸恢复及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污染损害情况评估。
(13)闽东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海上搜救需要,负责提供事发水域浪、潮等水文气象实况和海洋环境预警预报;参与对事故引发的海洋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提供与海洋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14)宁德海关: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配合参与海上搜救行动。
(1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宁德沿海中短期气象预报、热带气旋信息、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和海上搜救的气象技术支持。
(16)市卫生局:负责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援助,协调指定医疗机构移送和收治伤病员。
(17)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获救中国籍人员的安置和对中国籍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18)市外侨办:负责海上突发事件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络和协调;协助有关单位处理在他国海域遇险获救的我市公民和死亡人员的善后事宜;协助做好获救外国籍人员返回原籍国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19)市台办:负责海上涉台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负责与台湾有关方面的联络事宜;协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做好涉台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获救台胞的返台以及死亡、失踪台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20)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媒体对海上搜救有关信息采集、宣传报道和现场采访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
(21)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海上搜救无线电管理和海上搜救应急无线电通信的支持保障。
(22)市经贸委:根据海上搜救工作的需要,负责协调宁德市各通信运营商做好海上搜救陆域的应急通信保障。
(23)宁德港务局、航道局:负责提供港口的基础资料、应急助航标志的布设;组织有关船舶参加海上搜救活动并提供应急抢救的泊位码头;指派引航员参加救助并提供技术支持。
(24)市旅游局: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25)市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协调口岸查验单位参与海上应急行动,协调处理搜救工作中涉及口岸管理的相关事项。
(26)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公司:负责协助提供遇险船舶、人员的通话记录与遇险位置等有关资料信息。
(27)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地方搜寻救助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应急力量不足时,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参与或支援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负责本辖区海上搜救行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3.2办事机构
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宁德海事局设立搜救中心办公室。主要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和搜救应急值班等,其日常运行管理由宁德海事局承担。
3.2.1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1)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值班和海上搜救应急值班,按照要求及时通过电话、传真或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网络系统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海上突发事件信息;
(2)组织编制、修订并实施应急处置程序,负责搜救应急预案附则的修订;
(3)根据搜救责任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分析海上事故险情,提出预防的建议和对策;
(4)完成市政府和市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3.3专家组
专家组由海事、交通、航海、海洋与渔业、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石化、环保、气象、安全管理等相关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1)提供海上应急行动的技术支持和会商决策建议。(2)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3)提供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的意见。
3.4指挥系统
3.4.1现场指挥部
成立海上应急行动现场指挥部,设在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1名、常务副指挥1名、其他副指挥若干名,并依次替代。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下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信息发布组、后勤保障组和现场应急行动组、监测监视组、警戒警备组、医疗救助组、善后处理组、对外工作组等,并指定事发海域现场指挥船(员)。现场指挥部服从省海上搜救中心和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省海上搜救中心或福建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的指令;(2)负责本地救助力量的协调工作,指定指挥船(员);(3)负责与现场事故船舶的联系,并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4)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5)负责救助现场的监测、监视;(6)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7)根据现场险情发展、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反应措施的意见或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8)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9)根据险情发展,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群众的疏散和保护工作;(10)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3.4.2现场指挥部工作组
(1)信息处理组。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人员和宁德海事局等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和现场搜救进展信息的汇总,按险情报告制度及时做好情况的报告、上报、通报工作并发布航行警告,承办上级领导、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现场总指挥部应急指令的下达、记录和督办。
(2)评估判断组。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由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的相关专家、聘任的搜救专家组和社会技术咨询机构人员组成,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应对措施及效果等进行分析、评估,对险情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判断,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3)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和宁德海事局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海上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事件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与通信管理、交通等部门联系,保障各级指挥之间的应急通信畅通和网络正常运行,保障应急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畅通,解决指挥部工作人员的餐饮和休息场所等工作。
3.4.3应急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参照各应急反应方案,成立各应急行动工作组,以保障应急行动的顺畅和高效运行。
3.4.4现场指挥船(员)
现场指挥船(员)由现场指挥部指定,被指定为现场指挥船(员)的船舶(人员),应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现场各种力量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船(员)主要职责:(1)执行现场指挥部或直接来自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承担现场指挥、组织和协调工作;(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3)根据现场情况,提出搜救方式建议,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行动效果、结果;(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措施或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等。
3.5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部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的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3.5.1福鼎市、霞浦县各自在本辖区内负责选择15艘马力大、适航性能好的渔船,实行登记造册,作为海上救助的后备力量;各沿海县(市、区)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一支不少于当地船舶总数10%的搜救后备船队,实行登记造册,报备市海上搜救机构,作为海上搜救的辅助力量,必要时组织就近参加搜救。
3.5.2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各搜救力量应保持船舶、飞机适航,应急反应时服从市搜救中心的协调、指挥,尽速启航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时,服从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完成下达的搜寻救助任务,并保持联络,及时报告工作动态;
(3)海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需要提交相关报告;
(4)参加省搜救中心、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海上演习和演练。
4.预警监测、预防行动、值班与信息报告
预警与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做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4.1预警监测与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4.1.1信息来源与监测
(1)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如大雾、热带气旋、冷空气过程造成的大风天气)进行检测分析,并作出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预报。
(2)海洋部门:对海况条件(如风暴潮、海啸)进行检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水利部门:对通海河道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4)省内相关机构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4.1.2信息分析与发布
(1)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特大风险信息(Ⅰ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气象海况在24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以上,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b.雾、暴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c.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重大风险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热带气旋、冷空气过程、风暴潮、海啸等气象海况在24小时到48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以上的信息。
b.雾、暴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c.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热带气旋、冷空气过程、风暴潮、海啸等气象海况造成海上风力8—9级以上以及海上巨浪、狂浪的信息。
b.雾、暴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c.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海上风力7级以上以及海上巨浪、狂浪的信息。
b.雾、暴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2)风险信息发布
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闽东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发布渠道向有关部门发布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4.2预警预防行动与预警支持系统
4.2.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及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4.2.2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
4.3应急值班与信息报告
4.3.1应急值班与领导带班
(1)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负责宁德市海上搜救、溢油日常值班,负责甚高频无线电话、搜救值班报警电话2969113或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的报警信息值守、信息上报、初期应急处置协调等工作。
(2)当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市海上搜救中心领导即行带班。发生Ⅳ级及以上海上突发事件时,市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立即到现场指挥部(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坐镇指挥;发生Ⅲ级海上突发事件时,由市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坐镇指挥,必要时由市搜救中心主任坐镇指挥;发生Ⅱ级及以上海上突发事件时,由市搜救中心主任坐镇指挥;发生与渔船有关海上突发事件时,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指定人员到现场指挥部协助指挥。
4.3.2信息报告
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值班室按照《宁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与领导。报告形式有:初报、书面首报、续报与终报。
(1)初报(即电话或短信首报):在10分钟时限内,值班室通过电话等方式初报5.2.2规定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相关单位和部门并在第一时间组织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书面首报:值班室按照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的相关时限,书面报送内容:接报时间、遇险发生时间、事发水域、遇险状况、遇险单位联系方式、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相关单位与部门采取的应急措施情况等。
(3)续报: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前,值班室应随时续报现场处置进展情况,报送内容包括:事发单位情况、事件起因与性质、事件发展态势与影响范围、协调处置情况等。
(4)终报: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3天后,值班室应书面上报市政府和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等上级单位,内容:事件基本情况、处置情况(含领导批示部署、现场救援、初步原因调查、死伤人员善后处置等)、后续安排等。
5.应急响应
5.1海上遇险报警
5.1.1海上遇险报警通信方式
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可通过海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16CH,单边带,海岸电台和甚高频、中频、高频数字选择性呼叫)、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卫星地面站、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市海上搜救值班电话2969113或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等方式报警。
5.1.2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民用和军用航空器、目击者或知情者、其他接获报警部门、上级部门转来的遇险信息。
5.1.3发送海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1)遇险发生的时间、位置。(2)遇险状况。(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5.1.4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3)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损伤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6)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1.5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5.2遇险信息的处置
5.2.1遇险信息的核实
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报警后,应通过以下途径对遇险信息进行核实分析:(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5)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6)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寻;(7)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和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等核实;(8)派出船舶、飞机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9)向海事卫星地面站核实;(10)通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11)其他途径核实。
5.2.2险情信息上报
险情信息确认后,按照险情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向4.3.2规定的相关单位与部门报告,并通报事发地政府。
5.3先期处置
5.3.1接到经分析核实的海上突发事件报警后,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自动承担应急指挥职责,同时按规定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污染突发事件向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报告,请示应对决策。
5.3.2启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或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时,市海上搜救中心按照市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指令执行。其中除先期应急处置外,Ⅲ、Ⅳ级险情处置以市海上搜救中心为主;Ⅰ、Ⅱ级险情处置则以省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为主,分别负责指挥。
5.4救援力量指派原则
(1)优先指派专业救助力量的原则。
(2)就近指派救助力量的原则。
(3)渔船突发事件优先指派附近作业其他渔船、渔政公务船施救的原则。
(4)军地协作原则。依靠地方搜救力量不足以排除险情时,请求驻宁部队支援。
(5)依靠中国海上搜救网络资源的原则。一旦出现本搜救责任区因搜救力量不足无法排除险情时,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和相邻地区海上搜救中心支持。
5.5应急响应
辖区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市搜救中心相关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和市搜救中心指令履行搜救义务。
5.6紧急处置
5.6.1紧急处置的任务
应急处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行动:
(1)市搜救中心办公室按照突发事件级别通知搜救中心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建立指挥体系和指定现场指挥船(员)。
(3)在已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4)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5)通过船舶报告系统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6)建立应急通信方式。尽可能与当事方取得有效联系,指导其组织自救行动,尽可能做好配合应急救援的准备。
(7)事故救助现场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宁德海事局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
(8)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9)在进行具体应急反应行动时,应根据海上突发事件情况,按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救助。
5.6.2应急指令内容
在协调应急力量时,发布的指令内容应包括:(1)海上突发事件种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2)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以及救助要求;(3)气象、海况;(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船(员);(5)通信联络要求;(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7)其他救助所需的信息;(8)指令具体内容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确定。
5.6.3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2)当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3)协调公安部门维护治安;(4)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交通、物资等支持和保障。
5.6.4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船(员)任务
参与救援的力量及现场指挥船(员)应严格执行搜救指挥机构的指令,按要求及时向指挥机构报告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现场及救助进展,并及时提出有利的应急行动建议。
5.6.5搜救力量协调与指挥
(1)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力量,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指挥和协调。
(2)东海救助局专业救助飞机、船舶的调用,报请省搜救中心统一协调,现场救助由现场指挥船(员)指挥。
(3)需要军队参与海上救助,报请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联系。
(4)参加救助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并听从现场指挥船(员)协调。
5.7应急通信
通信方式具体根据参与应急救援的力量临时由现场指挥船(员)确定。
5.8医疗援助
市海上搜救中心与市急救指挥中心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市卫生局提供以下医疗援助:(1)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移送任务。
5.9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协调专家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参与人员进入和离开突发事件现场应进行登记和医学检查,实施医疗救助待命,及时抢救伤员。
5.10遇险人员及周围群众安全防护
在应急响应行动中,应根据事件现场气象、海况等,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和周围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必要时告知遇险人员和周围群众可能存在的危害,发放防护器材、装备、药品,并做好秩序维持。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发生海上突发事件,应充分考虑可能次生、衍生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由专家组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海上突发事件危害进行评估,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周围船舶、设施、群众的防护和疏散工作。
5.11社会力量动员
市海上搜救中心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范围等,协调当地县级政府、部门进行社会动员,以保障周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协调当地县级政府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以及雇佣专业潜水、打捞等机构等参与或支援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5.12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12.1目的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2.2方式
由海上搜救机构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5.12.3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13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与重新启动
搜救中心根据现场报告的信息进行评估,如险情事故已符合下列搜救行动意见或建议条件之一的,由负责指挥对应险情事故等级的市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主任或省搜救中心或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领导分别宣布暂停、重新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行动:
5.13.1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1)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或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受气象、海况和现有搜救力量等客观条件限制,应急响应行动无法继续;或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经全力救助无结果,并经科学评估后认定进一步的应急响应行动已无必要。
(4)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或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13.2应急行动的重新启动
应急行动终止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负责指挥本次搜救工作的搜救机构应立即恢复应急行动:
(1)新的证据表明可能有幸存者;
(2)收到报告并经核实,表明重新开始行动可能有效;
(3)宣布“终止行动”后,事件发生意外变化,须对其重新采取应急行动的。
5.14信息发布
5.14.1信息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组负责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确保搜救信息准确发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搜救信息。
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5.14.2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险情或演习(演练)的基本情况、行动经过和结果、搜救中心所做的工作、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等。
5.14.3信息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可采用发送新闻稿、现场接受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
当所发布信息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时,市政府或上级部门认为必须由其它部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发布,搜救中心给予协助。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情况,由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具体实施。
6.1.1伤员救治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工作。
6.1.2获救人员安置
事发地政府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市台办、外侨办、公安局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6.1.3死亡人员处置
事发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当地台办或外侨办协调有关部门处置。必要时,死亡人员由当地公安法医部门进行尸体解剖并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6.1.4监视监测
海上突发事件引起海上污染,由市海洋与渔业、市环保、闽东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等相关部门启动海洋环境应急监测系统,实施污染水域的监测监视,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市海上搜救中心。
6.2保险与理赔
6.2.1保险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助的征调力量造成损失的由政府予以补偿。保险公司应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介入海上突发事件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置工作。
6.2.2理赔
油污损害的索赔与赔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上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反应方案执行。
6.3搜救效果调查和应急经验总结评估
6.3.1搜救效果调查
(1)按照2.2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原则,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报告,并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审核;重大(Ⅱ级)与特大(Ⅰ级)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报告按省海上搜救中心或国家预案规定办理。
(2)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事故调查有关规定处理。
6.3.2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1)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事件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的总结评估;
(2)组织专家对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传递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配置各种日常通信和应急通信所需的通信联系设备,确保全天候值守和信息畅通。
利用电信、移动、联通等公用通信网以及无线通信网、海岸电台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建立通信联系,满足信息传输。
利用公用通信网、无线通讯网,保障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与各成员单位迅速取得联系、互动。
海上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船(员)与突发事件单元、应急力量、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视实际情况临时确定。
7.2应急力量和装备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收集全市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应急专家队伍信息库。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建立全市指定搜救力量信息库,并定期更新。
7.3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市海上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道路交通和营运船舶交通保障。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配备通讯指挥与人员安全防护设备、搜救辅助决策系统与溢油漂移软件、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等装备,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4医疗保障
市海上搜救中心与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的任务。
7.5治安保障
海上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陆上交通管制由市公安局负责。
海上突发事件现场水上交通管制由宁德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边防支队等部门负责。
7.6资金保障
市海上搜救中心日常运作及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资金保障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7.7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并对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艇、人员等给予适当的补助。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演习
8.1.1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制定海上突发事件单项搜救应急演练计划,并适时举行。
8.1.2承办省搜救中心或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的海上单项演习,一般为每5年1次。
8.1.3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派艇和人员参与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的海上突发事件综合演习。
8.1.4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应急演练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进一步完善预案操作性,提升应急能力。
8.2预案宣传与培训
8.2.1公众信息交流
市海上搜救中心要组织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主流媒体向公众宣传海上搜救等安全知识,解答公众关心的相关问题。
8.2.2培训
市海上搜救中心及成员单位应组织搜救值班人员、应急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安全保护等知识培训。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海上搜救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船舶和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市海上搜救中心每年举行一次各成员单位领导和有关代表参加的局际联席会议,对海上搜救工作进行总结,对搜救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和船舶进行表彰。
(2)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海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政纪、党纪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1.1预案修订与完善
国家有关政策和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或经演习、实战检验发现重大缺陷或辖区搜救力量发生较大变化时,需对预案进行全面调整和修订,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提出修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9.1.2为保持实时有效,预案中搜救成员单位职责调整建议以及附录中所涉及的相关成员单位责任人员名单、搜救应急力量、专家组成员及其联系方式变更的,由所在搜救成员等单位及时书面递交,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汇总、修订并报备市政府和各成员单位。
9.2预案解释
本应急预案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9.2.1预案报备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备案。
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制订或修订预案时,应与《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相衔接。
9.2.2区域合作
(1)收到温州或福州市海上搜救中心请求对其搜救责任区开展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给予救援时,市海上搜救机构应视情提供船舶、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援助。
(2)保持与温州和福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紧密联系,建立跨区域合作机制,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互派力量援助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3)接到相邻海上区域对人命救助请求援助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市海上搜救中心。
9.3名词术语与说明
9.3.1名词术语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包括船舶保安事件。
(2)“客船”是指载客12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客滚船、客渡船和高速客船等。
(3)“人员遇险突发事件”是指在船舶、设施等工作人员和旅客失踪或船舶、设施等发生事故、故障或自然灾害等危及人命安全而需要立即采取救助的突发事件。
(4)“火灾或爆炸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火灾或爆炸需要外部力量救助的突发事件。
(5)“污染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因事故、自然灾害、操作不当、故意排放或抛弃油类、有毒货物等造成海域环境危害,需要外部力量干预的突发事件。
(6)“医疗援助突发事件”是指在船舶、设施工作人员、旅客因受伤、急病、中毒等,需要外部临时接应伤病员、提供医生或医疗设备、或提供医疗指导的突发事件。
(7)“航空器坠海或迫降突发事件”是指航空器飞行途中发生故障、事故等原因迫降在海上或坠入海中,需要立即搜寻救助的突发事件。
(8)“船舶碰撞进水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碰撞破损导致船舱大量进水,可能致有造成船舶沉没、人员遇险急需外部力量救援的突发事件。
(9)“船舶触礁搁浅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触礁或搁浅进而可能导致断裂沉没或翻沉危及人员安全,需外部救援的突发事件。
(10)“船舶失控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在大风浪中失控或在港内、航道、岛礁区等复杂水域失控可能导致船舶翻沉或触礁搁浅等险情,需要外部救援的突发事件。
(11)“船舶失踪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被劫持、自沉、大风浪中突然翻沉、事故沉没或因通信故障而失去联系,需外部救援或核实的突发事件。
(12)“其他突发事件”是指除上述以外,经常发生且严重危及人命或海域环境安全,需要立即救助的突发事件。
9.3.1说明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所涉及相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另行制定印发。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德市海上搜救溢油应急预案》(宁政办〔2011〕59号)同时废止。
10.附件
10.1应急组织机构与应急救助力量关系图
10.2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流程图
10.3市搜救应急相关单位联系表
10.1应急组织机构与应急救助力量关系图
10.2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流程图
10.3市搜救应急相关单位联系表
单位
值班室电话
传真电话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010-65292218
010-65292245
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
021-65082743/65073273
福建省搜救中心
0591-83838801/83838802
0591-83838817
宁德军分区
0593-2822853
2822715/2822716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0593-2822612/2836182
2822817/2877008
宁德市海上搜救中心
0593-2969113
2969115
福州市海上搜救中心
0591-83684018
83985000
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
0577-88150095
88150067
海军二十一支队
0593-2843100
市边防支队
0593-2923110/2965191
2965196
海警三大队
0593-7581999
7581999
市消防支队
2952506
2917577
市安监局
0593-2986822
2986822
市海洋与渔业局
0593-2821757
2821505
市交通局
0593-2822592/2822662
2098301
市公安局
0593-2972999
2972506
市港务局
0593-2979830/2979806
2979800/2979117
市环保局
12369
2995177
市电信分公司
0593-2961135
2953384
市气象局
0593-2822475
2822475
市卫生局
0593-2822261/2812066
2831554/2812066
市民政局
0593-2837562/2837103
2837562/2871109
市委宣传部
2822729
2826457
市外侨办
2861272/2885272
2861272/2823272
市台办
0593-2870817
2822883
宁德海关
0593-2954201/2954406
2952519
东海救助局福州基地
0591-83691240
0591-83990995
宁德海事局
20593-969113
2969115
市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
0593-2825270/2385099
2822731
福鼎市人民政府
0593-7853503
7852021
福安市人民政府
0593-6382546
6383338
霞浦县人民政府
0593-8892820
8892379
蕉城区人民政府
0593-2822691
2826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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