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政办〔2013〕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福建省公共领域电梯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电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宁德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电梯数量急剧增加,目前电梯数量近3000台,并以每年15%的增长率递增,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电梯安全涉及民生,关乎稳定,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对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宁德市公共领域电梯安全整治工作为契机,全面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构,构建电梯安全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各司其责、通力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形成管理合力。要紧紧围绕当前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突出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关键环节,进一步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水平,不断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一)电梯建设单位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涉及使用电梯的建筑结构,严格按照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施工和设计,避免不合理的设计和施工造成无法安装电梯或者安装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

2.要引入有品牌实力、良好售后服务的电梯产品,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从源头上杜绝电梯质量问题。

3.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时,应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和服务内容。

4.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的电梯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标志。

(二)电梯使用单位

1.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2.使用的电梯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3.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证电梯司机操作。

4.制订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方案,学校、幼儿园、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开展救援演练。

5.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7.电梯应委托取得维保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签订维保合同,并做好维保监督工作。

8.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9.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10.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双方委托管理协议或合同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11.负责老旧电梯改造工作。老旧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法修复或者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电梯产权所有者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12.政府鼓励电梯使用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降低电梯使用的安全风险。

(三)电梯维保单位

1.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维保合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认真履行维保职责,制订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2.制订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3.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城区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不应超过1小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

4.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对承担维保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6.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7.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三、建立多元共治的长效管理体系

(一)电梯安全领导小组:成立宁德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宁德市公共领域电梯安全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延续担任。负责协调联络电梯安全管理各项具体事务,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的各项决定、预案,定期召开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联席会议,建立电梯安全隐患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质监局:负责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的安全监察;负责组织协调检验检测机构对老旧电梯进行安全技术评估;组织协调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大修、改造项目的监督检验。加大日常监督监察,依法对电梯维保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三)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情况的督查,督促各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开发商在交房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完善电梯各项检验程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加强在建房屋建筑电梯分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督促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履行管理职责。

对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五)市教育、卫生、经贸、旅游、交通运输、体育及宁德火车站等部门:要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电梯安全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质监部门责令使用单位整改的隐患问题,要检查督促使用单位按时整改合格;加强对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对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电梯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要在法定时限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7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质监部门。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做好各自行业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加大电梯安全宣传力度

要加大电梯安全宣传力度,形成“群众参与、企业主动、媒体引导”的良好氛围。一是发挥群众参与度。开展电梯安全知识“五进”活动(即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在学生安全教育中普及电梯安全、救援知识,让每位学生都成为电梯安全监督员。积极让群众参与监督电梯安全,让群众评判电梯安全,使得舆论氛围更加浓厚,群众基础更加夯实。二是发挥企业主动性。开设“道德讲坛”,以“民生、电梯、安全”为主题,邀请全市电梯重点使用、安装、维保单位参与讲坛,让电梯企业现身说法,积极打造企业知法、守法、用法良好格局。三是发挥媒体引导力。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坚持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传媒手段,加大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了解电梯安全常识和电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知识,提倡“文明乘梯”,不断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对电梯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督促电梯安全责任的落实。

五、附则

本意见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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