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莆政办〔2014〕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暂行)》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1日

莆田市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

工作的实施方案

(暂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和规范我市民间借贷行为,切实保护民间融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竞争有序的民间融资环境,现就开展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民间融资是莆田中小企业和农户的重要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监管的部分民间金融活动也蕴含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因此,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交易自愿的原则,开展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试点,不仅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资金动向,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民间借贷行为向公开化、规范化和阳光化发展,而且对缓解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难,发挥莆田充裕而活跃的民间资本优势,推进莆田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性质和原则

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是经核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借贷供求信息发布、资产评估和登记、公证、结算,法律咨询等配套业务,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开展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试点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规避非法集资,实行借贷双方直接对接。借贷双方在公平、合理、自愿的前提下,实行一对一的直接对接活动,避免非法金融传销和非法集资活动。

(二)杜绝高利贷,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操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由借贷双方直接协商融资利率,避免中介机构从中抬高利率,获取暴利。降低民间借贷融资成本,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从源头上杜绝高利贷产生。

(三)把控风险,执行完善的民间借贷流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引入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银行结算等服务机构,借助专业团队就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风险把控形成强有力的配套服务体系,减少借贷双方法律纠纷和借贷风险。

(四)坚守两条底线,秉承中介职守。借贷双方的资金流直接结算,杜绝第三方服务中介户头代理结算;借贷双方风险自担,服务中心不承担民间借贷坏账的连带责任。

(五)先行试点,稳妥推开。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试点工作在各县(区、管委会)有条件、分步骤地稳妥有序推进。初期选择在仙游县先行开展试点。

三、试点内容

(一)组建设立

1.组建方式:试点县(区、管委会)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组建方案。可以采取国有公司主导组建或当地优质民营企业发起组建两种模式,其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可依法冠以行政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行政区划名或直接冠以“莆田”或“莆田市”,行业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和实收资本均不低于500万元,具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

2.经营模式:通过实体平台和虚拟平台实现中小企业和民间借贷的融资对接,以向会员机构和进场机构收取一定的服务手续费为盈利模式。试点成熟后,可以按照成功撮合交易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民间借贷服务公司收取服务费的标准报送市物价及金融主管部门审查。

3.人员管理: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核准制。

(二)进驻机构

1.试点初期,由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民间借贷撮合的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先行进驻,积极引导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中介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寄售行、旧物调剂行等机构入场进行登记管理。通过试点运行,逐步引导从事民间借贷的一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等进场登记管理。

2.邀请公证处、资产评估公司、资产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银行等服务机构入驻,为民间借贷打造完整的配套服务体系。

3.进场机构由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县(区、管委会)政府审查确认资格。对于已经取得进场资格的机构,工商部门可凭资格确认文件依申请增加“借贷撮合”、“借贷信息咨询”等经营范围。

(三)职能分工

1.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为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和相关配套服务机构提供场地、综合信息汇总及发布、借贷登记等综合服务,并通过相应的进驻机构为个人、机构、企业提供资金供需撮合以及融资信息、第三方鉴证、资信评价、信用管理、金融产品经纪代理、融资担保等专项服务。

2.投资(咨询)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等中介机构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求信息的登记和发布服务,安排民间借贷双方见面和洽谈,撮合资金供求双方达成资金借贷交易。

3.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融资咨询、融资担保服务。

4.公证、评估、登记、法律咨询等机构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合约公证、资产评估、资产登记、法律咨询等服务。

5.银行机构为民间借贷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四)服务流程

1.建立资金供求信息库,提供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和提供民间资金供给信息。

2.通过信息服务系统实体与虚拟平台进行信息配对与对接。

3.安排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一对一面谈。

4.协助资金供给方、需求方办理借款手续并登记备案。

5.为借贷双方整理资料、归档,向主管部门备案。

四、风险控制

(一)严格控制进驻机构的中介行为。由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对进驻的中介机构加强日常监督,防止中介机构违规操作,降低中介机构自身经营风险。中介机构在协助或委托代理业务过程中,要恪尽职守、不越职,不违规。做好民间借贷双方的信息收集与对接,协助或受托代理借贷手续,严禁直接接受出资人资金办理借贷业务。

(二)防范资金来源政策风险。资金供给方所出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并提供相关证明,严禁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严禁高利借贷行为。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以内的民间借贷利率,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由借贷双方直接协商借贷利息。

(四)降低借贷双方风险。中介机构依托中心服务体系,为借贷双方提供各类信息,实事求是地对借贷双方信息进行登记,并协助资金供给方对资金需求方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防止借款用途违法违规。尽量做到信息对称,降低借贷双方的风险。

(五)做好信息发布。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应不断升级信息服务系统,完善借贷供求信息库,及时更新和发布民间借贷供求信息,由借贷双方在自愿、公平、合理的情况下,自行或委托服务中心完成对接业务,服务中心不承担资金风险,中介机构应定期梳理信用不良企业及自然人名单上报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由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统一公布。

五、监督管理

(一)由试点县(区、管委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组建设立进行审查核准,对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以及进入场内的机构和个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牵头定期组织进行各项检查。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要加强场内市场主体行为日常管理,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二)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注册所在的县(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并督促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拟定具体操作规程,对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以及进入场内机构和个人行为进行监管,切实加强日常管理。

1.进场资格管理。制定进场机构和个人的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

2.业务范围管理。及时发现场内各主体非法吸存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其他超出业务范围的行为。

3.资金交易利率管理。监控资金交易的利率,及时发现利率违规行为。

4.违章处理。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提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所在地县(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取消其试点资格,并追究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工商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五)要求解散的民间借贷服务公司必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确定清算组成员,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六、政策扶持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市人行、莆田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商讨试点的规范内容和推进工作。各县(区、管委会)遵照组建并负责辖内的试点工作。

(二)争取支持。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是探索民间借贷交易阳光化新途径的一项新生事物。试点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也可能会面临各方面的质疑,因此要加强领导,循序渐进,注重实效,依法处理好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必要时主动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汇报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

(三)税费优惠。针对资金供求各方对进场登记交易会增加税负的顾虑,可以出台对借贷双方及进场中介机构提供税费减免,先征后奖、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并根据中介机构的考核评价给予适当奖励,对自行申报纳税的资金供给人提供减免政策。试点初期,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不收取借贷双方交易手续费用,以保证资金供给方借贷阳光化后的合理收益水平。

(四)做好宣传。通过有效途径,让社会民众了解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性质和功能,使借贷双方正确理解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运行规则和自己的权利义务,综合平衡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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