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旅游局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旅游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福建省厦门市旅游局文号:厦财行〔2010〕7号
颁布日期:2010-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旅游局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旅游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行〔2010〕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社会资本投资旅游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旅游局

二○一○年八月九日

厦门市社会资本投资旅游设施项目贷款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鼓励旅游设施投资促进旅游经济增长的扶持意见》(厦财行〔20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市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纳入本市年度旅游发展规划的项目,包括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接待服务设施、旅游配套设施、旅游景区及旅游产品开发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投资旅游设施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本市以非财政资金投入旅游设施项目的企业提供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市财政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用于项目贷款利息部分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五条贴息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额度控制、先贷后贴的原则。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并纳入本级预(决)算管理,组织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市旅游局负责贴息资金申请的初审、预(决)算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具体开展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七条贴息资金申请条件如下:

(一)项目已纳入本市年度旅游发展规划;

(二)项目业主单位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项目在本市范围内,资金来源为非财政资金;

(四)在申报年度上年内新开工的项目,贷款总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项目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已落实到位,银行贷款利息已经发生。

第八条贴息标准和贴息年限如下:

(一)以项目获得的银行贷款总额扣除三千万元后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二)贴息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百分之五十;

(三)单个项目多家银行多次贷款的可以合并计算贴息;

(四)单个项目年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二百万元人民币;

(五)项目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项目贷款合同年限不足三年的,以贷款合同年限为准。

第九条申请贴息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进度、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贴息资金申报说明(见附件一);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四)银行贷款合同;

(五)银行贷款到位凭证和银行签证利息单;

(六)项目业主单位付息凭证;

(七)旅游设施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二);

(八)申请贴息资金总额超过二百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绩效考评报告;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第(一)至(七)项材料均应原件或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申请贴息资金的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2010年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符合规定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市旅游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市旅游局核实无误后退回。

第十二条市旅游局负责对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初审,编制贴息资金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纳入市旅游局的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每年拨付一次。项目业主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贴息资金项目按规定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贴息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贴息资金的,将责令其整改,追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享受贴息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

附件:1、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2、旅游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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