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甘肃省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食药监食〔2012〕139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甘肃省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甘肃省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
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77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重点解决好当前生产流通环节存在的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虚假宣传等问题,结合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自2012年3月至11月,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使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违法添加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提高。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产品范围包括:声称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4类功能的易违法添加的保健食品,宣称美白、染发、祛斑、祛痘/抗粉刺4类易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的化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整治范围包括: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整治生产经营管理薄弱企业、委托生产企业、批发市场等。各地还可根据辖区内监管实际情况增加整治范围。
三、工作内容
(一)摸清整治产品生产经营现状。组织对辖区内易出现违法添加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摸底调查,排查潜在性安全风险,确定辖区内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并在2012年4月15日前如实填写上报《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添加专项整治摸底调查统计表》(附件1),为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和组织抽验工作提供依据。
(二)开展对整治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整治产品所涉及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历年监督检查抽验中发现的违规违法企业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原辅料购入及使用情况、生产工艺执行情况、委托生产情况、批准文号合法性、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内容、索证索票及台账建立实行情况。整治期间原则上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至少检查2次,零售单位至少检查1次。检查过程和情况要形成书面记录,并有被检查人签字。省局将适时组织对重点生产企业的突击监督检查。
(三)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省局和各市州局根据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情况,科学制定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计划,重点针对本次整治范围的企业、产品品种和环节。抽验应当在监督检查基础上进行,依据《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抽验相关产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及禁限用物质情况。
(四)进一步加强对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检查,重点整治保健食品广告及宣传材料中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违法行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公众树立科学消费理念。要主动宣传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行为的工作举措、进展和成效,对违法添加行为要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力震慑不法分子。
四、工作要求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州局、甘肃矿区、省局稽查局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指导县(市区)局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各单位要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认真部署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不断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各项质量安全制度,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料采购管理,按照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加强自检,做好真实、完整和连续的自检记录。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建立监管信用档案,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
(二)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添加行为。对生产违法添加保健食品、化妆品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照,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对经营含违法添加物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并责令停业;对在检查中发现保健食品、化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都要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完成。要对辖区内需整改企业检查验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确保整改到位,不走过场。
(三)加强地区协查,形成整治合力。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克服阻力,密切配合,加大对违法产品溯源力度。发现违法添加产品要查清产品来源、去向、数量等,涉及本省辖区外生产经营企业的及时函告相关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协查;涉及外省生产经营企业的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函告相关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协查;省局稽查局负责外省对我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违法添加产品的协查工作;接到协查函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应认真做好协查工作,并在30日内反馈协查结果。
(四)加强督查督办,层层落实责任。各市州局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局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分阶段安排专项检查,开展重点抽查,督促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省局将适时对批发企业、专营店等重点区域、重点环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督查。对未按方案规定执行或整治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作落实;对整治期间发生保健食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做好总结评估。要及时总结本辖区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并将有关信息(见附件2)及时报送省局。要对查处企业整改效果进行检查评估,省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择机赴部分地区进行专项检查评估。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专项整治总结报告(含电子版)于2012年11月5日前报送省局。
联系人:马小平、徐钢
电话:0931-2132820、0931-2132919
传真:0931-2132819
附件:1、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添加专项整治摸底调查统计表
2、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添加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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